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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质疑火灾事故认定书 赣州消防通过本报回应

   日期:2020-11-15     浏览:4    

  本报讯 记者黄建华报道:3月2日凌晨,赣州南康市东山街道办事处金鸡路43号叶绍顺的服装店和陈淑珍杂货店发生火灾,之后,赣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南康市公安消防大队经过调查,对这起火灾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不料遭到叶绍顺的质疑。4月15日和19日,网友“一帆风顺”先后两次在省内某网站发布同一帖子,对事故认定提出多处质疑。而该网名即是叶绍顺。针对该帖在社会上造成的不利影响,赣州消防部门通过本报进行了积极回应,一份名为《南康市金鸡路43号店面火灾事故的情况说明》(下称《情况说明》)对事实予以了澄清。

  《情况说明》指出,当事人叶绍顺称“听附近吴久发等5位目击证人证实:起火原因是因为店面屋檐下(北门)电线故障所致(火灾发生前很多目击证人看到了电线短路冒火花)”,这一说法有误。一是在南康市公安消防大队对现场目击证人吴树常青(服装店对面家电店老板,第一目击证人)、李昌东(居住在起火建筑2楼)进行询问时,目击证人均表示对当时服装店内是否发生火灾并不清楚;二是经过对火灾现场屋檐下供电公司线路进行勘察,未发现有短路、过负荷情况,可排除店面屋檐下(北门)线路起火的可能;三是在对火灾现场勘验后,确定服装店内南部烧损程度最重,且该部位的物品、货架、货物、抹灰剥落等痕迹符合起火部位及火势蔓延特征,因此认定服装店内南部为起火部位。

  《情况说明》提到,当事人叶绍顺称“南康市消防队与火灾发生地不到1公里的路程,从报案时间到消防队赶至现场的时间,竟然高达40分钟(当时是零点40分左右起火的)”。这一说法完全是捏造事实。一是根据南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的记录和消防车GPS定位系统数据查询系统可以确定,消防大队于凌晨1时14分接到第一个报警电线分接到公安局指挥中心转来火警情况(第二个报警)。第一辆消防车于1时21分到达火灾现场。二是发生火灾时,当事人身处贵州,并不在事故现场,对当时的现场情况只能是道听途说;三是从323国道南康市朱边路口的消防大队营区到火灾现场必须从323国道转入泰康东路,再到金鸡路。

  《情况说明》还提到,当事人表示:“消防队一直含糊不清,有意敷衍了事。”自火灾发生以来,由于起火原因不明,消防大队数次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和取证,并对目击证人和店主叶绍顺进行了询问,多次召集当事人对火灾调查情况进行了解释和说明。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所以火灾原因认定书的表述符合法定要求。

  《情况说明》最后提到,当事人表示“南康市消防队工作人员竟有意避开北面屋檐电线,而是围绕在商店西面的电线进行拍摄取证,大做文章。”3月21日支队火调科科长王丹东、参谋曾晓俊和南康市公安消防大队火调人员再次对火灾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对整个火灾现场内外部、北面屋檐电线和商店西面的电线都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将商店西面至北面屋檐残余的电气线路进行提取,并在当事人叶绍顺参与见证下填写了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不存在“有意避开”和“大做文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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