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荥阳市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R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E 荥阳市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冶金建材有色金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响应程序,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危害,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荥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冶金建材有色金属企业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参与作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组织下,市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负责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4.3 科学施救,规范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合理决策。运用先进的监测监控和救援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1.4.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部 指挥部是发生冶金建材有色金属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成立的临时机构,由分管行业领域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局长、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的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主要负责: 2.1.1 跟踪掌握事故信息,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2.1.2 根据指挥部指示,协调联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1.3 协调有关冶金建材有色金属安全生产专家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向指挥部提出决策指挥参考意见。 2.1.4 指导、协调全市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 2.1.5 关注和引导舆情,配合市宣传部门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线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发生冶金建材有色金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乡镇(街道)成立的临时机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或指派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副指挥长、其他成员及职责分工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确定。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提出需要指挥部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 2.3 市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职责 2.3.1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2.3.2 市安监煤炭局:负责应急值守,值守电线,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并落实市政府、领导有关应急救援的指示、批示,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决策、指导、以及各部门的应急救援协调等工作。 2.3.3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2.3.4 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实施武警官兵进行现场灭火;负责组织协调消防队伍参与抢救人员生命的应急救援行动。 2.3.5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国土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国土资源监管信息。 2.3.6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做好伤员数据统计工作、卫生防疫工作。 2.3.7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实施现场通信保障、设备租用等工作。 2.3.8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3.9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救援资金的筹措和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2.3.10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报。 2.3.11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事故涉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情况、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3.1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通报冶金建材有色金属企业的立项和运行情况,负责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 2.3.13 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工作。 2.3.14 国网荥阳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供电设施抢修及电力保障工作。 指挥部也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和相关部门职能,临时协调安委会成员单位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要于1小时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信息,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逐级上报(或直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信息,须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逐级上报(或直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或直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对于较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在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3.3 分级响应 3.3.1 对于一般以下的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决定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若企业救援能力受限,需要启动上级预案时,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市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报请市政府后,启动本预案。 3.3.2 发生一般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市冶金建材有色金属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响应,组织成员部门及相关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3.3.3 对于较大以上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成员部门及相关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同时,上报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启动上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在上级应急救援组织未到达之前不得停止救援,待上级应急救援组织到达后指挥权移交,配合上级救援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3.3.4 抢险救援 现场指挥部要组织事发单位和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控制事故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3.5 紧急医学救援 现场指挥部要积极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市卫生部门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 3.3.6 治安管理及公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威胁人员。 3.3.7 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要按照规定为现场救援人员配备相应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科学评估,保障现场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3.3.8 信息发布 指挥部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进行舆论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态势和处置工作的信息。 3.3.9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和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指挥部同意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 后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和事故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资金和物资调拨、保险理赔等。 现场指挥部要总结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救援工作改进建议,完成救援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并同时抄送市应急救援工作组成员单位。 冶金建材有色金属企业要汲取事故教训,做好危险源监控和预警预防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5 保障措施 5.1 队伍装备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 冶金建材有色金属企业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 5.2 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咨询、指导。 5.3 物资资金保障 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冶金建材有色金属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5.4 通信信息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设置24小时值守电话,各冶金有色生产企业应设置专门的24小时值守电话,专人负责,规范事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5.5 医疗救护保障 市卫生系统应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人员、技术设备,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5.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公安部门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5.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全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冶金建材有色金属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加强对本市、本企业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从业人员的培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励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6.2 责任追究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7 附则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