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学校网址: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四)年龄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8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即1979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副高职称放宽至45周岁(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正高职称放宽至50周岁(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五)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详见附件岗位表)。计算工作经历的基准日期为2019年11月30日;
(六)应聘者均须有国家认可的学历及相应学位,且必须与所需专业相对应。应届毕业生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学历和学位;在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同期毕业人员,指在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与国内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的留学人员,同期毕业的时间要求与国内应届毕业生一致。
(七)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1.应聘人员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上传的附件为: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等扫描件;国内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扫描件;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成绩单扫描件及翻译件;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各岗位开考比例为1:3,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将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并在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以及学校官网公告。开考时间及地点以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通知为准。
3.应聘人员只能从岗位表选择一个岗位报名。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可更改报名信息。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期内,可以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应聘人员要使用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②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③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应聘人员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到岗后又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
1、2号岗位为试讲和面试;3号岗位考核方式为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4、5、6号岗位考核方式为笔试和面试。
试讲内容为应聘岗位核心课程内容,采用讲课的方式进行。试讲按照学校自行制定的办法执行,主要考核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
专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成绩由考官当场通知考生。满分为100分,合格线. 笔试
试讲(专业技能测试、笔试)考核结束后,在合格者中,根据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按各招聘职位拟录用人数的1:3从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不足比例的,按合格线以上实有人数确定。考核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在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网站进行公示。
面试按照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自行制定的办法执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知识结构、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语言表达、应变能力及综合素质。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通知考生。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分。
1.考核的时间和地点在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网站公布,并以邮件方式通知,应聘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否则按弃考处理。未通过资格初审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2.考核之前,应聘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由学校人事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2)国内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驻外大使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的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成绩单;
总成绩=试讲成绩(专业技能测试、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50% 。
1.考核结束后,在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按招聘岗位拟聘人数1:1的比例从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2.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学院组织考察,并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因拟聘人员体检、考察不合格或主动放弃聘用资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按总成绩排序一次性递补人员参加体检。
3.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学院人事处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
4.对公示无异议人员,学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取消聘用资格:(1)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在学校通知签订聘用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不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者;(2)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在学校通知签订聘用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不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