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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绵阳泰林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5日的变更登记

   日期:2020-04-10     浏览:1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撤销登记决定书(川市监绵高登撤字〔2020〕1号),决定撤销绵阳泰林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5日的变更登记。

  经营范围:国内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策划,营销策划,公关活动,会议会展服务,文化办公用品、工艺礼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的销售;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系统集成,网页设计、平面设计,摄影服务,人力资源服务,预包装食品、农产品、花卉植物的销售,家禽的养殖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被许可人于2008年2月11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异常名录。

  2019年3月1日,梁凤娇前来我局递交关于请求将其登记为绵阳泰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资格进行撤销的申请书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准予原告梁凤娇撤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2018)川0703行初33号)以及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川中司鉴[2018]文鉴字第39号《鉴定意见书》。通过对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初步核查,初步认定其所申请的事项符合《四川省工商局撤销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7日决定受理其申请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1年4月11日梁凤娇因身份证被盗向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仁里派出所进行了挂失申报并申领了新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1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11日)。2016年3、4月份,一自称叫叶泰林的女士持办理被许可人注册登记所需要的相关身份证件和注册公司资料,在高新区工商局门口委托正在招揽代办营业执照业务的刘京为其办理被许可人营业执照相关手续。一周后,代理人刘京将注册登记取得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交由叶泰林。2016年11、12月份,叶泰林给刘京打电话,并持办理被许可人变更登记所需要的相关身份证件(提交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梁凤娇的身份证为挂失登记的签发机关为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有效期限为2007.08.22-2017.08.22的挂失身份证)及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委托刘京为其办理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办理后刘京将营业执照交付叶泰林。整个过程,代办人刘京并未与梁凤娇见面核实相关情况。2017年7月25日申请人梁凤娇因税务问题发现了其身份被冒用登记公司的事实。次日向事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积极收集相关材料,并对相关签字笔迹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1、2016年12月5日,以绵阳泰林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登记注册中的《绵阳泰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法定代表人信息》上“梁凤娇”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上梁凤娇所书写的签名字迹不属同一人所书写),并于2019年3月1日,申请人梁凤娇向我局申请撤销申请人为被许可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工商登记。2019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许可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见被许可人经营场所,执法人员遂即前往登记住所地所属物管方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涪城分公司中元广场物业服务中心做进一步核查,经所属物业公司查证,被许可人从未在该地址从事过任何经营活动。被许可人原股东叶泰林、黄勇强(监事),原财务负责人张艳红及现监事胥月、现财务负责人孙卫娟均联系不上;2019年6月6日,通过挂号信向叶泰林、胥月、黄勇强、张艳红、孙卫娟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叶泰林、胥月挂号信件被退回,黄勇强、张艳红、孙卫娟挂号信件由他人代收,至今未与办案机构及人员联系。被许可人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被许可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信息》、《绵阳泰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中梁凤娇签字经鉴定属于伪造,且梁凤娇对该签字没有追认意思表达,两份材料均属于虚假材料。

  1.梁凤娇提供的撤销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套,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申请人的主要诉求;

  2.对梁凤娇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梁凤娇提供的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普明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及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仁里派出所出具的遗失补证材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许可人登记时使用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已挂失失效,属于虚假材料;

  3.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川中司鉴[2018]文鉴字第39号《鉴定意见书》原件一份、对梁凤娇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股东决定书》、《法定代表人信息》等登记材料属于虚假材料,以及梁凤娇对该材料签字没有追认意思表达的事实;

  4.对被许可人住所地址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电话备忘录一份,询问通知书5套,证明被许可人现未在注册地开展业务活动以及股东及其他人员无法联系的事实;

  5.对被许可人营业执照代办人刘京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刘京未查验材料真实性的情况下,仅通过叶泰林提供的材料便变更登记了被许可人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因无法联系到被许可人,我局于2019年9月10日将绵市监高撤告字〔2019〕1号《撤销登记告知书》在我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15日,并通过邮寄送达方式抄送相关利害关系人,现已期满。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符合《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申请撤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查明签字或者盖章确为虚假,且未取得权利人授权或追认,没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的,依法予以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绵阳泰林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5日的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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