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粤成设备成套公司(以下简称:粤成设备公司)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法定解散事由但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广东省设备租赁公司作为粤成设备公司的主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粤成设备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粤01清申99号民事裁定受理广东省设备租赁公司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粤成设备成套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作出(2020)粤01强清165号适用快速审理决定书以及指定董硕(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粤成设备成套公司清算组(负责人:董硕,联系电话,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请粤成设备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书面申报债权。如逾期申报的,则由此产生的额外审查费用将由逾期申报债权人承担。请粤成设备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及时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