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的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比活度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造民用与工业建筑所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室内装饰材料和生产建材产品用工业废渣。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某些核素具有自发地放出粒子或射线或在发生轨道电子俘获之后放出射线或发生自发裂变,这种性质称为放射性。3.2 核素 nuclide
具有相同数目的质子、中子,并处于同一核能态的一类原子。3.3 天然放射性核素 natural radionuclide
其中:Dn是在时间间隔dt内,该核素由该能态自发发生核跃迁数目的期望值。3.5 放射性比活度 specific activity
测量结果对真值偏离的范围。一般表示为平均值的百分数。3.8 质量厚度 mass thickness
物质的容重,g/cm3。4 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控制要求4.1 建筑材料产品4.1.1 建筑材料产品中的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式(1)和式(2)要求:
当空心建筑材料制品的空心率大于25%,或质量厚度小于8g/ cm2时,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的限值可适当放宽,但应同时满足式(3)和式(4)要求: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建筑材料产品或空心建筑材料制品时,工业废渣中的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的控制要求按下列条款执行。4.2.1 若工业废渣中的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同时满足式(1)和式(2)或式(3)和式(4)时,其使用量不受限制。4.2.2 若工业废渣中的放射性核素比活度不满足式(1)和式(2)或式(3)和式(4)时,必须考虑工业废渣的掺量,使其产品的放射性核素比活度能同时满足式(1)和式(2)或式(3)和式(4)。4.2.3 若利用含碳工业废渣(如煤矸石、粉煤灰、煤渣等)生产烧结建材制品时,工业废渣的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进行烧失量校正,在除以(1-B)后(B为含碳工业废渣在1050℃的烧失量,%),应满足4.2.1或4.2.2的要求。4.3 室内装饰材料
室内装饰材料放射性物质控制要求按4.1.2执行。5 检测方法5.1 取样与制样5.1.1 取样:取有代表性的分析样品2kg。5.1.2 制样:用破碎机将上述样品粉碎至粒径小于3mm,然后用粉磨机将样品磨细至粒径不大于0.16 mm。5.2 检测步骤
按GB/T 11713的规定进行。当待测样品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37 Bqkg-1时,总不确定度应小于20%。此法作为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检验的仲裁方法。6 附则6.1 各企业对产品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例行检测。6.2 各企业在日常生产时,当更换原料来源或配比时,必须预先进行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检验。6.3 若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的放射性比活度均低于当地天然放射性本底时,其产品和废渣均可在本地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