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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正式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

   日期:2020-04-14     浏览:5    

  据兰州晚报报道4月8日下午,兰州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通过网上云端,向全市2000多家建筑项目经理讲解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2019年12月4日经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记者注意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公室主任贾红军说,对于非法讨薪的,将按照规定依法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该条款扩大了列入失信名单的范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每季度公布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2020年第一季度,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3起、列入“黑名单”1户。

  按照《条例》规定,今后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方面将有更大的限制。《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严格规定了用人单位要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要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三年,一旦发生诉讼时,用人单位要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工程建设领域是欠薪高发的重灾区,《条例》的规定更加突出了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贾红军说,在实践中,工程款(含人工费)按照节点拨付,这些节点与每月发放工资在频率上可能不同步。条例为此作出规定,工程款可以按照节点拨付,但是其中的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来拨付。此举有助于实现按月发放工资,对保障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将起到关键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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