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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镐铎电子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 “MITSUBISHI”商标专用权的断路器被处

   日期:2020-04-15     浏览: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上海海关关于昆山镐铎电子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MITSUBISHI”商标专用权的断路器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9〕第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昆山镐铎电子有限公司出口侵犯“MITSUBISHI”商标专用权的断路器被处罚。

  当事人委托上海天原报关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泰国一批油墨等。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MITSUBISHI”商标的断路器2个,价值24。34美元。对于上述货物,“MITSUBISHI”商标权利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断路器上使用的“MITSUBISHI”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MITSUBISHI”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MITSUBISHI”商标的断路器2个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7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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