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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欣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

   日期:2020-04-18     浏览:10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欣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新余市欣梦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出售并下架使用“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并删除涉案网店中与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相关的图片等侵权信息;2.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侵权产品从京东网中删除,并禁止被告新余市欣梦贸易有限公司重新通过京东网使用“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相关图片用以宣传、销售侵权产品或类似产品;3.被告新余市欣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7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第三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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