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项目,其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从事上述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时应到税务机关备案,只有备案后才能享受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现实中,部分企业在申报时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年度申报时只就会计利润进行申报,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认为减免税项目所得就是会计利润。
二是年度申报时根据自查情况进行纳税调增调减,但在年度申报时只就纳税调减额作为减免税项目所得进行抵减。
三是年度申报时依据账面利润,根据自查的情况,对会计利润进行调增调减,将该结果作为减免税项目所得的抵减金额。
在上述3种做法中,第一种和第二种都是不正确的。第一种观点认为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是免税的,自查是多余的,调增调减的结果也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种方式下,虽然进行了会计做账和纳税调整,但明显存在避税的嫌疑,也是不对的。第三种处理方法符合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完整准确的,税务机关是认可的。
对于第一种、第二种情况,企业年度申报后,税务机关将进行企业所得税备案检查,对其检查的纳税调增调减后的金额将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处理。所以,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企业应消除错误观念,认识到免税是有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