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会员规范运作,进一步加强会员对客户密码重置业务的管理,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业务规程。
第二条 密码重置是客户因遗忘登录密码、电话交易密码或资金密码而由所属会员进行重置密码的服务。
第三条 交易系统会员端重置客户密码功能仅用于客户密码遗忘的重置,会员不得擅自修改客户密码。
(一) 个人客户需提交《客户密码重置申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客户密码重置申请》并携带客户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理。
(二) 机构客户需提交《客户密码重置申请》(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六条 会员受理个人客户密码重置申请时,应将《客户密码重置申请》、委托书上的客户签字与该客户《客户协议书》上的签字进行初步核对,并与客户留存在会员处备案的有效联系方式进行确认,会员以电话录音的方式进行语音资料保存,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客户在异地未能到达会员现场进行密码重置的,应先将《客户密码重置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客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将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资料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会员,会员收到传真件或电子邮件后可为客户办理密码重置业务,原件于三个工作日内邮寄至会员。
第八条 会员在进行客户签字初步核对及电话确认时,如情况不符应立即停止办理密码重置业务,并通知客户本人。
第十条 客户在异地未能到达会员现场进行密码重置的,会员对客户密码进行重置后,必须立即通知客户已完成密码重置,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新密码发送。
第十一条会员对客户密码进行重置后应提示客户立即登陆交易系统进行密码修改,会员以电话录音的方式将语音通知进行保存。
第十三条会员进行密码重置工作,应以纸质方式记录受理时间、重置时间、经办人员、复核人员等相关处理情况,并应由相关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签字。
第十五条会员在对客户密码进行重置操作后须及时向交易所交易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将留存资料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交易所交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会员违反本操作规范的,交易所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会员合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