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扬州市江都区政府一致达成
以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扬州宁达”)为主体,采
化。基于以上目的,2018年12月,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政府投资平台公司扬州
市龙川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或“龙川产投”)、扬州创美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丙方”或“扬州创美”)及目标公司其他股
东樊启鸿(以下简称“丁方”)、樊红杰(以下简称“戊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扬
州宁达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公司将持有目标公司60%股权中的
合计25%股权分别转让给乙方、丙方。转让后公司持有目标公司35%股权。公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扬州创美为
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赁,各类公共停车场建设、综合开发及运营管理,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标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8日,注册资本18,000万元人民币,住所位于
电镀污泥处理、环保设备研制,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提取利用)、《资
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填埋)、《废弃电器电子产
[2018]449号《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18年9月30日),目标公司合并报
(2)依据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同致信德评报字(2018)
第E0058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9月30日),目标公司的权益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亚会深审字[2018]449
号《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18年9月30日),目标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
1、本协议各方同意以经评估的目标公司权益总值98,148.26万元作为参考,
鉴于2018年11月30日目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对原股东(甲、丁、
戊方)的7,500万元利润分配方案并将由目标公司按前述股东会决议分配给原股
东,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按目标公司估值90,000万元计算(权益总值×转、受让
比例)。鉴此:乙方受让20%股权的应付股权转让价款为18,000万元,丙方受让
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各自应付股权转让价款的55%;剩余部分(45%)
1、目标公司截至基准日经审计(亚会深审字[2018]449号《审计报告》)的
非经营业性债务,均由本次股权转让前的股东承担。基准日后新增的经营性债务,
(前述7,500万元除外)。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至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完成之
方为目标公司提供的2,600万元项目贷款保证担保及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保
括金银“三废”、铜、锌、铅、锡、铂回收、加工,电子废弃物资源再生与无害化
处置,废液晶显示屏处置利用,氯化钙生产销售,高纯氧化锗、还原锗锭(锗粉)、
市场规律,在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形成合作协议(包括合资)正常开展;
予以披露之外,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都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因签订、
E0058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9月30日),目标公司的权益总值
为98,148.26万元。根据评估价格,转让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按
目标公司估值90,000万元计算(权益总值×转、受让比例)。本次转让的目标公
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与提升核心业务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对公司2018年
5、公司为目标公司提供的2,600万元项目贷款保证担保及3,000万元流动资
池材料核心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与提升核心业务盈利能力。因此,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吸
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