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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华畅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并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日期:2020-06-05     浏览:4    

  菏泽华畅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并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规定,依据本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壹元贰角和违法经营的食品;3.并处罚款柒仟元整。合计罚没款柒仟零玖拾壹元贰角。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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