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044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发行人律师上海市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落实。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中释义一致。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列数据可能存在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所列示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问题 1、申请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 18.88 亿元,用于涡阳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等 5 个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的运营模式及盈利模式;(2)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3)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4)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以及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5)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5
问题 2、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31
问题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新冠肺炎疫情对未来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影响,如存在不利影响,请进行风险提示。...................................38
问题 4、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1
问题 5、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或无法结算等情况;(2)结合库龄、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6
问题 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52
问题 7、请申请人披露近五年申请人及董事、高管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58
问题 1、申请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 18.88 亿元,用于涡阳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等 5 个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的运营模式及盈利模式;(2)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3)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4)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以及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5)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
本次募投项目包括产品产能建设及技改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等三大类,上述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
产品产能建设及技改项目包括“涡阳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合肥鸿路建材绿色装配式建筑总部产业基地智能制造工厂设备购置项目”、“湖北团风装配式建筑制造基地智能化升级项目”。该类项目主要通过建设生产厂房、购置钢结构生产线设备或智能化升级改造现有生产线,并利用公司成熟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体系,实现募投项目产品的销售。
信息化建设项目“鸿路钢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主要通过对公司 ERP 系统升级、建设钢结构智能质量管理平台、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管理平台、智慧工厂能源管控系统、开发基于 RFID 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的钢结构物联网管理平台、无人值守磅房智能管理系统、运营分析管理平台等,加强人机智能交互、工业大数据、无人值守等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促进业务和财务衔接、设计与制造、产供销一体等关键环节集成,实现智能管控一体化。
产品产能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主要通过与业主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钢结构承包单位签订钢结构产品销售合同或与总承包单位联合投标取得钢结构生产订单等方式,销售募投项目产品从而实现盈利。
信息化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效益,主要通过该项目的建设,使公司建立高效的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模式,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提升业务协同效应,降低业务运营成本;优化公司业务管理能力,建立工业大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智能分析,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工作效率;改善企业供应的柔性、管理的智能化,快速响应客户需求,适应市场变化,使公司资源利用最大化,效益最大化。
二、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188,800.00万元(含 188,8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2 合肥鸿路建材绿色装配式建筑总部产业基地智能制造工厂设备购置项目 17,000.00 17,000.00 9.00%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55,800.00 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不属于资本支出,主要用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金额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56%,未超过 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要求。其他募投项目中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建设内容均属于资本性支出,具体投资构成情况如下:
本项目为在涡阳建设智能制造工厂,包括鸿锦绿色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盛鸿绿色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鸿路涡阳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等 3 个建设子项目,各子项目投资情况如下:
3 鸿路涡阳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 71,800.00 37,500.00
本项目总投资额 45,200.0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37,800.00 万元,具体投资构成及其投资属性、募集资金投入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主体建筑工程费、辅助工程建设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均属于资本性支出。其他相关费用不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均以自筹方式解决。
本项目主体建筑工程费 21,600.00 万元,主要用于装配式钢结构、重型钢构等生产车间的建设,建筑面积约 12 万平方米,主体建筑工程费具体按设计方案要求,并参照当地同类工程造价以及建造经验进行估算。
本项目辅助工程建设费为 3,600.00 万元,主要用于变配电、给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辅助工程建设费具体按设计方案要求,并参照当地同类工程造价以及建造经验进行估算。
本项目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为 12,600.00 万元,主要用于装配式钢结构、重型钢构等智能化生产线的建设,主要包括辊道输送通过式抛丸机、液压闸式剪板机、龙门型埋弧焊机、液压矫正机、单梁起重行车、数控等离子火焰直条切割机、摇臂钻孔机床、焊接机器人工作站等机器设备的购置及配套安装。本次购置设备及安装费根据市场价格、历史采购价格、合理预计需求数量等进行估算。
本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 2,518.55 万元,主要为项目建设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工程设计费、工程勘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等。本次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主要参考行业定价标准或公司现有相关项目费用的报价进行估算。
本项目预备费为 2,015.92 万元,主要为针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难以预料的支出,需要事先预留的费用。本次预备费结合项目所处区域的客观条件,采用建筑工程费的一定比例进行估算。
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为 2,865.53 万元,主要为保证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流动资金等。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主要根据项目预测的经营数据,按流动资金增加额的一定比例估算。
本项目总投资额 15,600.0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12,700.00 万元,具体投资构成及其投资属性、募集资金投入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主体建筑工程费、辅助工程建设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均属于资本性支出。其他相关费用不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均以自筹方式解决。
本项目主体建筑工程费 5,760.00 万元,主要用于装配式钢结构、钢管柱等生产车间的建设,建筑面积约 3.2 万平方米,主体建筑工程费具体按设计方案要求,并参照当地同类工程造价以及建造经验进行估算。
本项目辅助工程建设费为 1,540.00 万元,主要用于变配电、给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辅助工程建设费具体按设计方案要求,并参照当地同类工程造价以及建造经验进行估算。
本项目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为 5,400.00 万元,主要用于装配式钢结构、钢管柱等智能化生产线的建设,主要包括数控相贯线等离子切割机、辊道输送通过式抛丸机、液压闸式剪板机、龙门型埋弧焊机、悬臂双丝埋弧焊机、液压矫正机、单双梁起重行车、摇臂钻孔机床、焊接机器人工作站、等机器设备的购置及配套安装。本次购置设备及安装费根据市场价格、历史采购价格、合理预计需求数量等进行估算。
本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 885.41 万元,主要为项目建设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工程设计费、工程勘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等。本次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主要参考行业定价标准或公司现有相关项目费用的报价进行估算。
本项目预备费为 679.27 万元,主要为针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难以预料的支出,需要事先预留的费用。本次预备费结合项目所处区域的客观条件,采用建筑工程费的一定比例进行估算。
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为 1,335.32 万元,主要为保证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流动资金等。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主要根据项目预测的经营数据,按流动资金增加额的一定比例估算。
本项目总投资额 71,800.0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37,500.00 万元,具体投资构成及其投资属性、募集资金投入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主体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均属于资本性支出。其他相关费用不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均以自筹方式解决。
本项目主体建筑工程费 34,200.00 万元,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17,600 万元,主要用于装配式钢结构、重型钢构等生产车间的建设,建筑面积约 19 万平方米,主体建筑工程费具体按设计方案要求,并参照当地同类工程造价以及建造经验进行估算。
本项目辅助工程建设费为 5,740.00 万元,主要用于变配电、给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辅助工程建设费具体按设计方案要求,并参照当地同类工程造价以及建造经验进行估算。
本项目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为 19,900.00 万元,主要用于装配式钢结构、重型钢构等智能化生产线的建设,主要包括辊道输送通过式抛丸机、液压闸式剪板机、龙门型埋弧焊机、液压矫正机、单梁起重行车、数控等离子火焰直条切割机、摇臂钻孔机床、焊接机器人工作站等机器设备的购置及配套安装。本次购置设备及安装费根据市场价格、历史采购价格、合理预计需求数量等进行估算。
本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 3,978.40 万元,主要为项目建设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工程设计费、工程勘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等。本次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主要参考行业定价标准或公司现有相关项目费用的报价进行估算。
本项目预备费为 3,194.15 万元,主要为针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难以预料的支出,需要事先预留的费用。本次预备费结合项目所处区域的客观条件,采用建筑工程费的一定比例进行估算。
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为 4,787.45 万元,主要为保证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流动资金等。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主要根据项目预测的经营数据,按流动资金增加额的一定比例估算。
本项目总投资额 17,000.0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17,000.00 万元,主要用于购置桥梁钢结构、钢桁架等智能化生产线设备,包括数控等离子火焰切割机、单双梁起重行车、摇臂钻床等机器设备,均为资本性支出。本项目主要设备购置如下:
1 钢板预处理生产线 数控等离子火焰切割机、直条切割机、相贯线等离子切割机、磁力管道切割机等切割设备 1,403.00
3 H 型钢龙门型埋弧焊机、自动点焊组立机、自动钢管焊接、悬臂双丝埋弧焊机、半自动埋弧焊等焊接设备 1,440.00
7 龙门移动式数控平面钻、摇臂钻床、数控端面铣床、空气压缩机、无气喷涂机、碳弧气刨等 1,411.00
本项目总投资额 22,000.0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20,000.00 万元,具体投资构成及其投资属性、募集资金投入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设备购置及安装费,属于资本性支出。其他相关费用不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均以自筹方式解决。
本项目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为 20,022.00 万元,主要用于构件表面处理自动化改造、下料生产线自动化改造、焊接机器人工作站、构件钻孔数控自动化改造、龙门双丝双弧埋弧焊生产线改造等系统设备的建设,主要包括数控火焰切割机、数控精加工轨道、数控智能套料系统、焊接机器人、变位机翻转架、控制电气系统、数控钻孔机、龙门埋弧焊接机体、数控输送系统、数控联动控制系统等设备的购置及配套安装。本次购置设备及安装费根据市场价格、历史采购价格、合理预计需求数量等进行估算。
本项目其他建设费用为 319.64 万元,主要为项目建设管理费、工程设计费等。本次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主要参考行业定价标准或现有相关项目费用的报价进行估算。
本项目预备费为 1,013.20 万元,主要为针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难以预料的支出,需要事先预留的费用。本次预备费结合项目所处区域的客观条件,采用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的一定比例进行估算。
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为 645.16 万元,主要为保证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流动资金等,按流动资金一定比例估算。
本项目总投资额 8,000.0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8,000.00 万元,全部用于购置 ERP 软件系统、智能化及信息化系统设备及安装调试,均为资本性支出。
1.2 超融合服务器、服务器虚拟化系统、超融合云数据中心管理平台、数据审计设备等 210.00
5.2 RFID 服务器、RFID 电子标签、智能芯片读取终端、电子标签发卡机、读写一体机等 1,069.00
6.1 语音识别合成系统、报到机前后台程序开发系统、称重数据系统、车辆智能识别系统、信息发布平台管理软件等 116.00
6.2 自助发卡终端、声光报警设备及控制器、智慧车场车牌识别一体机、自动道闸设备、智能通信终端等 450.00
三、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本项目已经完成项目备案和环评审批手续,并取得项目用地出让合同,正在规划、施工设计等准备工作。
本项目建设期为 1.5 年。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本项目预计总投资 45,200.00万元,资金投入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实施情况安排使用。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37,800.00万元,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后续再根据项目进度逐步投入资金,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将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本募投项目已经完成项目备案和环评审批手续,并取得项目用地权属证书,正在规划、施工设计等准备工作。
本项目建设期为 1.5 年。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本项目预计总投资 15,600.00万元,资金投入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实施情况安排使用。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12,700.00 万元,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后续再根据项目进度逐步投入资金,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将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本募投项目已经完成项目备案和环评审批手续,并取得项目用地权属证书,已开始土建施工。
本项目建设期为 1.5 年。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本项目预计总投资 71,800.00万元,资金投入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实施情况安排使用。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37,500.00 万元,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后续再根据项目进度逐步投入资金,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将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本项目已经完成项目备案和环评审批手续及规划设计工作,已购置部分机器设备并安装调试。
本项目建设期为 1.5 年。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本项目预计总投资 17,000.00万元,资金投入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实施情况安排使用。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17,000.00 万元,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后续再根据项目进度逐步投入资金,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将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本项目建设期为 1.5 年。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本项目预计总投资 22,000.00万元,资金投入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实施情况安排使用。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20,000.00 万元,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后续再根据项目进度逐步投入资金,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将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本项目已经完成项目备案和环评备案手续,已开始 ERP 系统升级改造,其他系统平台建设尚未开展。
本项目建设期为 1.5 年。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本项目预计总投资 8,000.00万元,资金投入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实施情况安排使用。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8,000.00 万元,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后续再根据项目进度逐步投入资金,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将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事项。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董事会召开之前募投项目已投入金额情况如下:
注:上述董事会前已投入金额 5,102.50 万元为涡阳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各子项目的土地购置费用。
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已经充分考虑董事会前已经投入的金额情况,在预计仍需投资金额范围内(项目投资总额扣除董事会前已投入金额)筹划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建成达产后,将直接新增钢结构产品 57.5 万吨产能,占2019 年度产能的比例为 28.05%,新增产能规模合理,具体分析如下: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9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等众多鼓励支持产业政策,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的建设,推动装配式钢结构在相关领域的推广与应用。
根据住建部统计数据,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全国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分别为 0.73 亿平方米、1.14 亿平方米、1.52 亿平方米。2018 年,我国建筑工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装配式建筑发展迅速,全年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约1.9 亿平方米。近几年来,全国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复合增长率达到 40%以上,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市场前景广阔。
基于广阔的行业发展空间,公司作为我国钢结构制造领域的领军企业,公司逐步加大产能建设,满足持续增长的市场需求。报告期内,公司钢结构相关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如下:
注:上述产能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时间后能够释放的产能。鸿路钢构销量、产销率未包含自用量的统计。2017 年至 2019 年鸿路钢构自用量分别为 8.09 万吨、7.96 万吨、8.21 万吨,报告期内产销率(含自用)分别为 98.18%、98.26%、103.30%。
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均处于较高水平。随着我国装配式建筑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各地方支持政策的陆续落地,公司亟需扩大产能,解决产能紧张情况,巩固市场竞争优势地位。
公司在多年的经营发展中,凭借先进的钢结构制造技术、稳定可靠的生产工艺、良好的产品品质以及优质的售后服务等,拥有一批钢结构产品需求大、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业务关系持续稳定的优质客户,如中建系统、中冶系统、石化系统等大型央企、国企,该等优质客户均为知名的总承包或业主单位,具有长期、稳定的国内外工程承包业务,公司将得以稳定获得渠道资源和钢结构业务。优质的客户资源基础将为公司新增产能的消化提供有效的保障,有助于募投项目效益的实现。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公司新签钢结构相关产品销售合同额分别为 61.07 亿元、87.59 亿元、138.05 亿元,复合增长率为 50.35%,新签订单持续增长。目前国内疫情已逐渐得到控制,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链上下游各企业基本复工复产。公司 2020 年 1-5 月累计新签钢结构相关产品销售合同额约 55.69亿元,已超上年同期水平。公司合同订单充足、稳定,满足市场持续增长需求。
公司深耕钢结构制造领域多年,是国内第一批国家装配式住宅基地和国内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承建企业,是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技术研发能力的提升及人才的培养,建立了涵盖产品研发、工程设计、工艺制造等领域完善的研发体系,掌握了大量的钢结构生产制造的核心关键技术和能力。公司凭借领先的技术能力和强大的生产优势,在钢结构制造领域建立了领先的市场地位。
公司的产销量和资产规模均在同行业上市公司中位于前列,在钢结构制造领域具有领先的市场竞争力,新增产能规模符合公司的行业地位。
公司在多年的经营发展中,凭借先进的钢结构制造技术、稳定可靠的生产工艺、良好的产品品质以及优质的售后服务等,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品牌优势,获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积累了一批钢结构产品需求大、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业务关系持续稳定的优质客户,包括中建系统、中冶系统、石化系统等大型央企、国企。公司将巩固深化与现有客户的合作,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满足客户的业务需求,增强客户黏性,稳定的客户基础及良好的合作记录将为新产能的消化提供便利的客户资源。同时,公司还将通过不断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实施更积极的销售政策等方式,在保持现有客户关系的基础上,拓展客户范围并开发新客户,与更多新客户建立合作关系并实现产品销售。稳定的客户基础为消化新增产能提供了坚实的市场保障。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钢结构制造领域,并重视技术研发工作,持续提升钢结构产品制造工艺中详图深化、焊接等关键制造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能力。截至 2019 年末,在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制造等领域已拥有 400 余项专利,主持或参与编制了多项国家、省级和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公司自主研发建立的“一体化装配式高层钢结构住宅成套技术”、“装配式低层住宅集成技术”等技术体系,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公司通过领先的制造技术,将不断提升公司产品质量。公司深厚的技术积累,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奠定技术的基础。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和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机制,以更好地支持业务发展。公司将加大信息化、智能化资源投入,持续推进、完善技术和管理平台建设,实现技术升级和信息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依托技术和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加强运营和质量管控,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运营效率,为新增产能的消化提供有力支撑。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积累了强大的品牌和资质优势,在钢结构制造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公司将继续发挥既有的品牌优势,积极参加行业内的大型技术、产品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各大总承包单位、钢结构工程承包商和业主等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交流,加强品牌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知名度,为新增产能的消化提供了有利条件。
本项目效益测算是在充分考虑公司业务经营历史数据、客户市场调研情况、项目预计市场前景、项目投入和产品规划、市场价格等基础上做出的。涡阳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达产后,预计每年可实现销售收入 307,400.00 万元,年均实现净利润 17,444.56 万元。该项目包括鸿锦绿色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盛鸿绿色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鸿路涡阳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等 3 个子项目,各子项目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如下:
营业收入=∑(各产品当年预计销售量*各产品的预计销售价格)。各产品当年预计销售量系公司根据产能、预计需求量、市场容量综合预估而定,各产品的预计销售价格系参考公司类似产品历史销售价格等预估而定。
项目所需主要原材料主要为钢材,生产用辅助材料为焊丝、焊剂、生产用气体等,原材料及辅材成本根据市场价格区间及预计合理消耗量计算。
外购燃料动力费根据建设项目当地燃料动力价格及预计合理消耗量确定。水费按照 2.5 元/吨、电费按照 0.8 元/度计算。
折旧、摊销费用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额及合理折旧、摊销年限计算。其中: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残值率 5%;机器设备折旧年限为15 年,残值率 5%;其他折旧年限为 10 年;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为 50 年。
其他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修理费、其他制造费用根据公司相关费用率情况乘以预测的营业收入计算。其中管理费用按 2.5%、销售费用按 2%测算。
本项目需缴纳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包括: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产品增值税税率按 13%计算、企业所得税率按 25%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 5%计算、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 5%计算。
本项目建设完成投产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 103,920.00 万元,年均净利润 5,888.45 万元,税后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为 7.71 年,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营业收入=∑(各产品当年预计销售量*各产品的预计销售价格)。各产品当年预计销售量系公司根据产能、预计需求量、市场容量综合预估而定,各产品的预计销售价格系公司参考类似产品历史销售价格、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等预估而定。
原材料及辅材费、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人力成本、折旧摊销成本、其他费用等参数标准选取请参见本题答复“五/(一)/1、鸿锦绿色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成本费用测算”。
本项目涉及税费参数标准选取请参见本题答复“五/(一)/1、鸿锦绿色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相关税费测算”。
本项目建设完成投产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 38,600.00 万元,年均净利润 2,141.38 万元,税后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为 7.74 年,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营业收入=∑(各产品当年预计销售量*各产品的预计销售价格)。各产品当年预计销售量系公司根据产能、预计需求量、市场容量综合预估而定,各产品的预计销售价格系公司参考类似产品历史销售价格、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等预估而定。
原材料及辅材费、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人力成本、折旧摊销成本、其他费用等参数标准选取请参见本题答复“五/(一)/1、鸿锦绿色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成本费用测算”。
本项目涉及税费参数标准选取请参见本题答复“五/(一)/1、鸿锦绿色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相关税费测算”。
本项目预计建设完成投产后,可实现年均销售收入 164,880.00 万元,年均净利润 9,414.73 万元,税后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为 7.73 年,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合肥鸿路建材绿色装配式建筑总部产业基地智能制造工厂设备购置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
本项目为设备购置项目,经济效益无法单独核算。本项目折旧及摊销相关假设按照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确定。本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合肥生产基地的自动化及智能化生产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本项目效益是在公司湖北团风装配式建筑制造基地原有销售收入、营业成本等基础上升级改造生产线增加产能计算新增收入,以及通过关键工序改造的经验和预 估节 约成 本测 算间接 效益 。项 目建 成后, 预计 每年 可增加 销售 收入35,400.00 万元,平均每年增加净利润 1,530.00 万元;同时,建设完成后每年可节约营业成本 2,472.80 万元,间接实现净利润 2,101.88 万元。项目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如下:
营业收入=产品当年预计销售量*产品预计平均销售价格。预计销售量为项目建成后在原有生产线基础上预估新增产能销售量,预计平均销售价格为公司参考类似产品历史销售价格的平均价格。本项目建成后,预计各类产品新增产能 6万吨,以每吨 5,900 元预估价,实现销售收入 35,400.00 万元。
该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原材料及辅材费、折旧摊销成本、其他费用等,各参数标准选取请参见本题答复“五/(一)/1、鸿锦绿色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成本费用测算”。
本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按 15%计算,其他相关税费参数标准选取请参见本题答复“五/(一)/1、鸿锦绿色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相关税费测算”。
通过对原有生产线的重新规划,利用辅联系统将各工序串联起来,针对关键工序智能化技术改造,提升生产效率,减少用工人数,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辅材料等。各智能化技改关键工序效益分析如下:
半自动切割,质量控制要求高,坡口质量直接影响后续焊接质量 智能化全自动控制,精确切割 提高原材料利用率,降低损耗
焊接质量不稳定,对工人技术水平要求较高 全自动智能焊接,传感和测量定位系统控制 提升产品质量控制水平
构件翻身安全性差,安全管理投入大 无需行车吊装,安全可靠 减少安全管理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本项目为信息化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本项目建成后,将全面提升公司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化管理模式,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提升业务协同效应,降低业务运营成本;有助于优化公司业务管理能力,建立工业大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智能分析,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运营效率,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
公司拟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中 55,800.00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有助于公司改善财务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并进一步提升整体盈利能力。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八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之“一、募集资金总体使用计划”中对本次募投项目的运营模式及盈利模式进行了补充披露;在“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之“(一)涡阳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项目”、“(二)合肥鸿路建材绿色装配式建筑总部产业基地智能制造工厂设备购置项目”、“(三)湖北团风装配式建筑制造基地智能化升级项目”、“(四)鸿路钢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五)偿还银行贷款”中相应位置对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等情况以及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等进行了补充披露;在“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之“(三)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及消化措施”中对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以及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进行了补充披露。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行业研究报告等资料;复核了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测算情况;就各募投项目拟投入资本性支出的金额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对比;获取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决议文件;查看了发行人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网上搜索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资料等,并对发行人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数额安排合理;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募投项目中的资本性支出;发行人不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具有合理性,具备较好的新增产能消化措施;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谨慎。
问题 2、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的规定,上市公司财务性投资包括: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以及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且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15的相关规定,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28的有关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根据上述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报告期至今,公司未投资类金融业务;未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未实施资金拆借、委托贷款;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未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作为非金融企业投资的金融业务如下:
综上,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主营业务为钢结构及相关围护产品的制造和销售,以钢结构生产制造为主、工程承包业务为辅,公司主营业务不涉及(类)金融业务。截至 2020 年 3月 31 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金额为 25.84 万元,全部为持有的 A 股上市公司股票,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形成原因如下:
因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前年度欠公司 91.16 万元,2016 年度其以现金偿还公司 36.46 万元,剩余部分以 39,873 股股票(证券简称:江苏国信,股票代码:002608)偿还。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系上述抵债的股票。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报告期外形成。报告期至今,公司不存在新增交易性金融资产。
湖北武船鸿路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船鸿路”)成立于 2014 年 1 月17 日,注册资本 6,000 万元。武船鸿路主营业务为钢结构生产、加工、安装及销售;对外钢结构工程承包业务承接等。
2014 年 1 月,为了进一步巩固公司在国内钢结构市场的地位,促进公司在高层钢结构领域的健康快速发展,增强高层钢结构的科研力量及营销渠道,公司与武昌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船集团”)共同出资 6000 万元人民币成立合资公司武船鸿路。其中,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 2,400 万元,占出资比例的40%。武船集团出资额为人民币 3,600 万元,占出资比例的 60%。
公司具备高层钢结构设计、制造及安装能力;武船集团有一定的品牌和销售渠道,具备了较强的系统集成与设计、新产品研发、制造能力;本次合作设立武船鸿路能够实现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公司在高层钢结构方面的竞争力。
综上,公司对武船鸿路的投资行为与公司主营业务较为契合,不属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所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河南天成鸿路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鸿路”)成立于 2017年 1 月 3 日,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天成鸿路主营业务为住宅工业技术的研发,装配式建筑构件的生产制造,房屋建筑施工;钢结构及彩板设计制作、安装等。
2017 年 1 月,为了进一步巩固公司在国内钢结构市场的地位,促进公司在钢结构绿色装配式住宅产业化和智能立体车库领域的快速发展,发挥市场影响力和资源优势,开拓市场,公司与天成致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致远”)共同出资 5000 万元人民币成立天成鸿路。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占出资比例的 20%。天成致远出资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占出资比例的 80%。
公司具备高层钢结构设计、制造及安装能力;天成致远有一定的品牌和销售渠道,具备较强的房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钢结构加工与销售等领域的投资与发展能力;此次合作也是公司与天成致远有限公司签订《绿建产业项目合作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将加速具体项目的合作进程。
综上,公司对天成鸿路的投资行为与公司主营业务较为契合,不属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所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科农行”)成立于 1994年 9 月 7 日,注册资本 180,034 万元,主营业务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
2006 年 11 月,合肥科农行存在增资扩股需求,公司为加强战略合作,同时看好合肥科农行的发展,出资 100 万元入股合肥科农行。公司基于审慎原则,认定持有合肥科农行股权为财务性投资。
承德国佑鸿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佑鸿路”)成立于 2017年 6 月 14 日,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彩板制作、安装等。
2017 年 5 月 18 日,公司与河北国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绿建产业项目合作协议》,双方拟出资设立国佑鸿路,共同开发钢结构绿色装配式住宅产业化和智能立体停车库市场。公司对国佑鸿路出资 1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10%。
综上,公司对国佑鸿路的投资行为与公司主营业务较为契合,不属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所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吉林省中润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中润”)成立于 2018 年 9月 29 日,注册资本 15,900 万元,主营业务为建筑钢结构、桥梁钢结构、智能车库及配套钢结构的研发、设计、生产、安装、销售等。
2018 年 1 月 11 日,公司与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绿建产业项目合作协议》,双方拟共同开发钢结构绿色装配式住宅产业化和智能立体停车场(库)、钢结构桥梁、轻钢别墅、钢结构厂馆等市场。合作以设立合资公司吉林中润的形式开展,其中公司出资 1000 万元,占比 10%(目前出资比例为 6.29%)。
综上,公司对吉林中润的投资行为与公司主营业务较为契合,不属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所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已实施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综上,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财务性投资有两项,分别是交易性金融资产 25.84 万元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00.00 万元,合计 125.84 万元,占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0.03%,占比低,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的规定。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财务性投资总额为 125.84 万元,占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0.03%,金额小、占比低,不属于公司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88,800.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 3月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37.92%,未超过 40%。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用于涡阳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合肥鸿路建材绿色装配式建筑总部产业基地智能制造工厂设备购置项目、湖北团风装配式建筑制造基地智能化升级项目、鸿路钢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销售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量具有必要性。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审计报告、定期报告;查看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期末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投资收益等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会计科目明细账;查阅了发行人董事会相关决议、对外投资公告等,结合明细账、财务性投资的定义判断有关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查阅了发行人经营范围和营业收入分类,判断是否开展类金融业务;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后续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计划等情况;查阅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分析了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本次募集资金量系发行人根据现有业务发展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确定,本次募集资金量具有必要性。
问题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新冠肺炎疫情对未来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影响,如存在不利影响,请进行风险提示。
公司主营业务为钢结构及相关围护产品的制造和销售,以钢结构生产制造为主,原材料主要为钢材。报告期内,公司钢材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均超过80%。钢材为大宗通用商品,其供需市场属于充分、自由竞争市场,供货渠道顺畅,供货较为充足,可及时保障生产所需,疫情期间钢材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同时,发行人主要面向国内供应商进行采购,受海外疫情影响较小。因此,本次疫情对公司采购活动的影响较小。
公司主导产品主要为定制化产品,规格与技术参数等指标按用户实际需要确定,这就决定了公司产品生产模式是“按需定制,以销定产”,即公司主要根据合同订单组织生产。受疫情影响,公司春节后复工时间较以前年度有所延后,为尽快推动复产复工,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科学疫情防控措施,比如对员工出行情况进行统计、组织防疫知识学习、充分准备疫情防护物资等。公司高度重视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在确保员工健康安全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统一安排,安全有序地组织复工生产。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各部门已全面恢复运转,整体生产及内部运营恢复正常。因此,本次疫情对公司生产活动的影响较小。
2020 年一季度公司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下降,主要系受疫情影响,客户复工时间大幅延迟,部分地区交通物流受限;同时,公司自身在一季度也未全面及时复工,尤其所处疫情较为严重地区的湖北生产基地,复工复产较慢,对公司一季度整体业绩影响较大。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全面恢复生产。公司 2020年 1-5 月累计新签钢结构产品销售合同额约 55.69 亿元,已超上年同期水平,恢复情况良好。因此,本次疫情主要对公司一季度经营业绩有一定影响,随着疫情影响逐渐消除,公司经营业绩也将逐步回升。
2017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应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力争用 10 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 30%。”
疫情防控期间,装配式建筑体现出了巨大优势。2020 年 2 月 8 日,国家卫健委、住建部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鼓励应急救治设施优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新建工程项目宜采用整体式、模块化结构,特殊功能区域和连接部位可采用成品轻质板材,现场组接。
下游行业对钢结构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牵引和驱动作用,其需求变化直接决定了行业未来的发展状况。随着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广及行业认可度的不断提高,钢结构行业将迎来快速发展的良好形势。
公司作为国内钢结构制造领域的领军企业,通过参与武汉“雷神山”、黄冈团风“小汤山”等医院的部分钢结构件的制作和施工现场安装,充分发挥公司在钢结构制造领域的生产优势。未来,在产业发展政策的促进下,公司从战略层面提出扩大装配式钢结构规模,全面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满足装配式建筑产业的市场需求,不断提高盈利能力。
为适应经济建设对钢结构发展的需求,公司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与工艺提升,形成了产品丰富、应用领域广的相互协调发展的经营格局。公司主要产品是以建筑重钢结构、建筑轻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设备钢结构、空间钢结构、桥梁钢结构等为主的钢结构系列产品和钢结构围护系列产品,并广泛应用于高层建筑物、公租房、住宅小区、商业中心、大型场馆、工业厂房、航站楼、桥梁、公共建筑等领域,为国家大力提倡的节能环保的钢结构绿色建筑,可以有效减少资源消耗、减少用工人数、减少建筑扬尘及提高建筑材料的循环利用等。未来公司将继续致力于巩固在钢结构制造方面的成本及规模优势,不断加大在装配式钢结构领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力度,丰富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关联产品,利用领先技术优势生产出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为公司持续发展增加动力。
钢结构的上游行业主要为钢材生产企业,下游行业包括工业(设备、厂房)、建筑业(高层建筑、住宅、桥梁、场馆)等行业,随着全国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公司上下游企业逐步实现全面复工复产。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原材料供应量充足,采购渠道保持顺畅;下游客户需求稳定,订单量稳步增加,物流恢复正常。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为公司生产经营恢复正常提供了有效保障。
受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影响,各地政府相继出台并严格执行关于延迟复工、限制人员流动等疫情防控政策,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均不同程度受到延迟复工复产的影响,对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随着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订单充足,公司生产经营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本次疫情预计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及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尽管目前我国疫情控制情况良好,但未来若受境外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极端情形下甚至可能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一、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影响”对本次疫情影响进行了补充披露,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之“四、公司相关的风险”之“(三)疫情风险”及“第三节风险因素”之“五、疫情风险”披露风险。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等相关公告文件;查看了发行人制定的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了解发行人为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运转所采取的具体疫情防控措施;核查了发行人 2020 年 1-5 月新签订单情况;访谈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等相关负责人,了解疫情期间发行人采购、生产及销售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情况及目前生产经营恢复情况;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 2020 年 1-3 月的生产经营及业绩造成一定影响;目前公司已全面复产复工并有序生产运营,经营业绩逐步回升,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及业绩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披露疫情相关风险提示。
问题 4、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203,966.40 万元、217,935.34 万元及 229,641.48 万元,三年复合增长率为 6.11%;报告期内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503,285.52 万元、787,449.39 万元及 1,075,491.84 万元,三年复合增长率为 46.18%。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40.53%、27.68%及 21.35%。公司近三年营业收入增幅远高于应收账款余额增幅,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逐步下降,应收账款规模相对稳定。
A、对于钢结构产品的销售业务(无安装工程),在签订销售订单时,客户一般预付 10-30%的货款。在产品发货前,公司一般要求客户结清货款。公司对信用记录良好、回款情况及时、资金实力强的优质客户,给予一定的信用期。
B、对于工程施工项目,由于工程项目工期和货款结算周期时间较长,工程结束后往往还需要预留一部分的质保金(一般 1~2 年);同时,客户内部本身的付款审批和付款流程也相对较慢,会增加公司应收账款规模。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各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40.53%、27.68%及 21.35%,呈下降趋势,主要系(1)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收入增长主要来自于钢结构产品直接销售,工程类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下降。(2)公司制定了较为合理的销售收款制度,能够有效地降低应收账款规模。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重逐步下降,且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应收账款规模控制在较低水平,具有合理性。
由上表可知,公司应收账款按账龄法计提的坏账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合理。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呈上升趋势,且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主要系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钢结构产品直接销售,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钢结构工程收入。工程类业务应收账款回款周期长,钢结构产品直接销售的应收账款回款周期短,因此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高于可比公司。
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核销金额较小,核销的应收账款主要为账期较长,且经多次催收仍未收回的款项,或金额较小执行成本较高的款项。整体来看,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较好,坏账风险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占全部应收账款余额比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公司应收账款实际发生损失的比例和金额均较小。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获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明细表,分析了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及变化情况,复核了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查阅了发行人会计师应收账款函证,并与发行人会计师就应收账款相关问题进行沟通;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商业信用情况;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整体变动情况,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变动趋势情况、主要信用政策、应收账款坏账比例及计提情况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相对稳定,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信用政策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处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合理水平范围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问题 5、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或无法结算等情况;(2)结合库龄、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或无法结算等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营业收入、存货余额及存货余额占营业收入、总资产的比例情况如下:
2017 年末-2019 年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 308,913.07 万元、368,932.25万元及 465,711.94 万元,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6.23%、35.40%及 36.52%,占比较为稳定。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基本保持一致。由此可见,虽然公司存货余额金额较大,但占总资产比例保持稳定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保持一致,公司存货余额合理,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
2017 年末-2019 年末,公司存货余额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61.38%、46.85%及 43.30%,占比呈下降趋势;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余额占各期营业收入平均比例分别为 54.18%、50.14%及 50.32%,可见公司存货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整体优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公司存货余额合理。
公司采用“以销定产”的订单式生产采购模式,一般在收到客户的预付款后进行原材料采购。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快速增长主要系销售订单及销售收入增加所致。
2018 年公司新签业务订单为 118.0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1.01%,2018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 78.7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56.46%,2018 年末公司存货余额较上年增幅为 19.52%;2019 年公司新签业务订单为 149.41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6.62%,2019 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 107.55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6.58%,2019 年末公司存货余额较上年增幅为 26.23%。公司各期末存货余额变动趋势与各期新签业务订单变动趋势一致,与各期销售收入变动趋势一致。
2017 年末-2019 年末,公司存货余额、营业收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变化趋势相一致,均呈现增长趋势。
随着公司报告期内不断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扩大产能,使得公司“承接大型订单能力”、“快速交货能力”、“成本优势”等特点进一步被市场认可,公司各类订单持续增加,收入增幅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相应的存货余额保持合理增长。
公司的存货主要为与钢结构产品销售相关的原材料及在产品、库存商品等存货以及与钢结构工程相关的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龄在 1 年以内的存货占比分别为 88.77%、93.11%及 90.07%,公司存货不存在库存积压或无法结算的情形,整体库龄相对较短,存货周转情况保持良好。
资产负债表日,申请人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存货类别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由上表可知,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库龄 主要在一年以内,分别为88.77%、93.11%及 90.07%。存货周转情况保持良好,整体库龄相对较短。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钢结构产品类存货期后销售情况良好,公司存货期后实现销售的比例率较高。公司工程类存货均有合同订单对应,不存在无法结算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保持小幅上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主要系公司主营业务为钢结构产品销售,而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以钢结构工程为主。同时公司加强存货管理,提高生产效率,有效保证产品供应能力的同时减少存货滞留情况,合理有效降低库存,减少经营资金占用。
报告期末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系:1、公司主营业务为钢结构产品销售,而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以钢结构工程为主,钢结构产品销售业务具有周转率高的特点;2、公司钢结构产品销售业务采取以销定产的销售模式,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主要以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为依据,并按合同价格销售,公司与主要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履约情况较好,未发生大额退换货的情形;3、公司存货管理较好,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存货损毁、灭失情形;4、报告期内公司钢结构工程类存货不存在亏损合同,不存在无法结算的情况。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存货跌价测试,并根据实际情况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整体来看,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采购、生产及销售的主要模式存货流转过程;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库龄表,并查阅了发行人主要销售合同及存货期后销售情况;查阅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查阅了发行人存货及减值明细;查阅了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信息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存货余额合理,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基本一致;存货余额增长主要系业务订单及销售收入增长所致,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存货余额的增长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具有合理性;公司存货不存在库存积压或无法结算等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库龄主要在一年以内,存货周转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期后销售率较高,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问题 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1 2019.8.2 (监察)城管(环保)罚[2019]第 13 号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 20,000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鸿路钢构
2 2018.5.28 蚌地税税源四简罚[2018]5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50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四局 鸿路钢构
3 2018.3.31 长环罚字[2018]1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40,000 长丰县环境保护局 鸿翔建材
4 2018.3 (团)安监罚[201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480,000 团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鸿路
5 2017.11.9 (响)安监罚[2017]2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1,400,000 响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鸿路钢构
6 2017.10.11 保阜平国税文贤分局简罚[2017]4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200 阜平县税务局天生桥税务分局 鸿路钢构
7 2017.9.20 (溧)安监罚[2017]8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220,000 南京市溧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鸿路钢构
8 2017.8.9 (花)安监罚[201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330,000 贵阳市花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鸿路钢构
2019.1.30 皖建罚字[2019]第5-1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暂扣安全生产证 30 天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鸿路钢构
9 2017.6.16 (长)市监罚字[2017]5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六)项 30,000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鸿路餐饮
10 2017.5.22 长环罚字[2017]2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 40,000 长丰县环境保护局 鸿泉混凝土
11 2017.4.12 合环(新)罚字[2017]3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20,000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安徽鸿纬翔宇
12 2017.2.22 (长)安监管职罚字[2017]第 0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71 条第 4项 80,000 长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鸿翔建材
13 2016.12.6 团环罚字[2016]9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120,000 团风县环境保护局 湖北鸿路
发行人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对相关不合规情形进行了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公司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增加员工安全施工培训次数,增强员工特别是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要求员工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进行施工;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处理。
发行人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对相关不合规情形进行了整改,完善环保手续;同时,公司定期开展环保检查,不断提升全公司的环保作业意识。
发行人及时缴纳了罚款,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按照规定对电梯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6 月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认定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原则上应当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2、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A、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金额较小;B、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C、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3、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 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1、2019 年 8 月 2 日,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发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6 月 10 日,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该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情形,该公司对施工现场已进行整改,并主动缴纳罚款。
2、2018 年 5 月 28 日,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四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发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 50 元的行政处罚。
3、2018 年 3 月 31 日,长丰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6 月 8 日,合肥市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证明:上述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4、2018 年 3 月,团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四十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6 月 10 日,团风县应急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本次处罚所涉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2017 年 11 月 9 日,响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发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元的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发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一百万元的处罚;合计罚款一百四十万元。
2020 年 4 月 1 日,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本次处罚是对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处罚,不属于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处罚。
6、2017 年 10 月 11 日,阜平县税务局天生桥税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发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 200 元的行政处罚。
7、2017 年 9 月 20 日,南京市溧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发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3 月 17 日,南京市溧水区应急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本次处罚所涉的生产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不属于较大或者重大事故,本次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8、2017 年 8 月 9 日,贵阳市花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三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针对同一安全事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发行人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证 30 天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4 月 3 日,贵阳市花溪区应急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本次处罚所涉的生产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不属于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我局作出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020 年 6 月 9 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处罚已执行完毕的事实予以确认。
9、2017 年 6 月 16 日,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合肥鸿路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下发(长)市监罚字〔2017〕5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六)项的规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4 月 9 日,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上述行政处罚,并已完成整改,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10、2017 年 5 月 22 日,长丰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安徽鸿泉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6 月 8 日,合肥市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证明:上述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11、2017 年 4 月 12 日,合肥市环境保护局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6 月 11 日,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证明:公司已通过环保验收,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2、2017 年 2 月 22 日,长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71 条第 4 项的规定,对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4 月 15 日,长丰县应急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13、2016 年 12 月 6 日,团风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一期钢结构项目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3 月,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团风县分局出具证明: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纳罚款凭证;访谈公司相关负责人关于所受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后续整改情况及相应整改措施;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各有关政府部门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经营出具的证明;取得发行人就报告期内行政处罚事项的书面确认。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积极整改并处理完毕,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问题 7、请申请人披露近五年申请人及董事、高管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2020 年 4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董事商晓红下发《关于对商晓红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2019 年年度报告的原预约披露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8 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鸿路钢构申请将年报披露日期延至 2020 年 4 月 28 日。商晓红作为鸿路钢构董事,于2020 年 3 月 4 日、3 月 5 日合计减持鸿路钢构股票 400,800 股,减持金额合计6,498,518 元。商晓红的上述股票减持行为距原预约年度报告公告日不满三十日,构成敏感期买卖股票。
商晓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条、第 3.1.8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8.14 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商晓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商晓红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在收到交易所上述通报批评决定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通报,并组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度的学习,要求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坚决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查询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公开网站,了解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管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获取商晓红 2020 年 4 月 24 日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商晓红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访谈公司相关负责人关于公司相关整改措施的具体实施情况;取得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管就报告期内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及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书面确认。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近五年,发行人、董事、高管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情况;除董事商晓红受到通报批评处分外,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管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董事商晓红受到通报批评处分已整改,整改效果良好。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本人已认真阅读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