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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肃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日期:2020-06-21     浏览:4    

  为大家整理了甘肃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建议各位考生在复习备考期间多多练习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今天甘肃中公教育为大家整理了甘肃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宪法的概念和特征。望各位考生及时查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日本式的君主立宪。

  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以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的专用词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即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由于制宪是一种主权行为,所以制宪主体应该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近代以来的宪法历史表明:人民是制宪主体,但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制宪权,而是通过或主要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制定宪法。

  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总是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制定宪法的工作,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专门成立的机关就是制宪机关。我国1954年制定宪法的时候,成立了一个以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所以,理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以中国为代表的中国人民事实上成为我国的制宪主体。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如国家对未来的追求,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基本制度,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关的设置等。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通常批准宪法或者修正案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主要规定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解释,全体公民为了管理社会的需要而共同创造了国家,宪法其实是社会全体公民与国家之间签订的约束双方行为的根本性的契约。而全体公民又为什么要与国家签订宪法这个根本性的契约,是因为全体公民希望国家利用好公民赋予其的权力,一方面能够管理社会,保护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权利。无产阶级革命家,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列宁也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因此,如果我们可以用一句话表达宪法的核心主旨,那么,这句话,是“用法律约束公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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