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贷款标准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涉农贷款分类 1.农林牧渔业贷款 (1)农林牧渔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 A 门类(农、 林、牧、渔业)所属活动的所有贷款。 (2)农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各种农作物种植(谷 物、蔬菜、园
涉农贷款分类 1.农林牧渔业贷款 (1)农林牧渔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 A 门类(农、 林、牧、渔业)所属活动的所有贷款。 (2)农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各种农作物种植(谷 物、蔬菜、园艺作物、水果、坚果、饮料、香料、中药材)活动 的贷款。 (3)林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林木的培育与种植、 木材和竹材的采运(仅指将运出山场至贮木场)、 林产品的采集等 活动的贷款。上述活动中,不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保护和 管理以及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和管理。 (4)畜牧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为了获得各种畜 禽产品而进行的动物饲养活动的贷款。 (5)渔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海洋、内陆水域养 殖与捕捞活动的贷款。上述活动中,不包括专门供体育运动和休 闲的钓鱼等活动。 (6)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针对使 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而提供的支持性服务活动的 贷款。上述活动中,不包括针对农林牧渔业的各种科学技术和专 业技术服务活动。 11 2.农户贷款 (1)农户贷款: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 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 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 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 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 国有农 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 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 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 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 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个体工商户: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 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或者是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经法律 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 人)登记证书》 ,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 服务业等活动的农村住户和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 但有相对固 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 7 人以 下的农村住户。 (2)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农户生产经营指农户以资本增值 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资金运用活动。 发放给农户用于上述用途的 12 贷款即农户生产经营贷款, 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 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两类。 ①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指 发放给农户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等生 产活动的贷款。②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指发放给农户从事工 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生产或流通活动 的贷款。 发放给农户从事不属于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所有贷款 均应归入此类。 (3)农户消费贷款:农户消费指农户为直接满足自身吃、 穿、住、用、行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而进行的资金运用活动。 发放给农户用于上述用途的贷款即农户消费贷款,如助学贷款、 医疗贷款、住房贷款等。 (4)农户信用贷款:凭农户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5)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 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 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核定 的具体额度,由农信社等机构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 经营收入、信用社资金状况等确定。 (6)农户保证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 简称《担保法》 )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 还贷款时, 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给农户 的贷款。 (7)农户联保贷款:农户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资 13 金需要,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超出农户 小额信用贷款范畴, 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贷款即为农户联保贷款。 (8)农户抵押贷款: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 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给农户的贷款。 (9)农户质押贷款:按照《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 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给农户的贷款。 3.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1)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 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 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 镇之外的区域。 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取得法人资格的企 业。 各类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其中,农民专业 合作社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所 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事业单位、机关 法人、社会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金会等。 (2)农村企业贷款:指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 14 的贷款。 其中主要包括农村企业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支农 贷款。 (3)农村企业农林牧渔业贷款: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 域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的所有贷款。 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含义与“1.农林牧渔业贷款”中的定义一 致。 (4)农村企业支农贷款: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 业用于支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环节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 建设的各类特定用途的贷款。主要包括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产 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 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5)农田基本建设贷款:用于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 造大型灌区、进行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防灾减灾 能力等的贷款。 (6)农产品加工贷款:用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 料进行加工活动的贷款,主要包括农副食品加工、纺织加工、木 材加工、中医药加工贷款,不包括用以对农、林、牧、渔业产品 为原料进行的深加工活动的贷款。 农副食品加工贷款:用于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 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 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制造的贷款。 纺织加工贷款:用于以棉、苎麻、亚麻、、蚕丝等为主 15 要原料进行的纺织活动的贷款。 木材加工贷款:用于锯材及木片加工,木制品,竹、藤、棕、 草制品制造发放的贷款。 中医药加工制造贷款:用于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制造的贷 款。 (7)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用于化学肥料、农药、农膜、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等的贷款。 (8)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用于农、林、牧、渔 业产品收购、调销、储备,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村居民生活消 费品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零售和批发活动的贷款。对农产 品出口的贷款应包括在内。 (9)农产品出口贷款:用于农、林、牧、渔业产品出口的 贷款。 (10)农业科技贷款:用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的贷款。 (11)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用于农村生活设施建设、农 业服务体系建设、农村流通体系设施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 方面的贷款。 农村生活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沼气、秸 秆发电、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能源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及续 建配套工程、 农村公路建设、 农村邮政和电信等信息网络建设等。 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建设,动物防疫 16 和植物保护、认证认可等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经济信息应用系统 建设等。 农村流通体系设施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入市农 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建设,以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 消费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农村新型营销体系建设,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连锁化“农家店” 建设等。 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与农户生活的基本需求密切相关,属于 农户共同享有或使用的基本设施和服务建设。 这些设施和服务主 要包括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方面。 (12) 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 各类组织的贷款。 其中主要包括农村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 农村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13)农村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 村区域的各类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的贷款。 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含义与“1.农林牧渔业贷款”填报说明中 的定义一致。 (14)农村各类组织支农贷款: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 的各类组织用于支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环节和支持农村 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特定用途的贷款。 主要包括农田基本建设贷 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 产品流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