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促进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特定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 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 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 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 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 的粮食。 (摘自财税〔1999〕198 号) 3.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1999〕198 号) 4.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边销茶 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 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 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 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 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摘自财税〔2011〕89 号) 5.流通环节蔬菜免征增值税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 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11〕137 号) 6.流通环节部分鲜活肉蛋免征增值税 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 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 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 爪等组织。 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 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摘自财税〔2012〕75 号) 7.饲料免征增值税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 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本政策自 2001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1〕121 号) 8.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 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 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 比重高于 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摘自财税〔2001〕113 号) 9.农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 种子、 种苗、 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8〕81 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 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 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农村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 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保险公司 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 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 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 上的住户, 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 (不 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 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 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 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 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 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额贷款, 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 (含) 以下贷款。 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 出保费后的余额。 (摘自财税〔2014〕102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