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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6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日期:2020-06-27     浏览: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1年7月20日发行的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7月20日开始支付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19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4、债券总额: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5亿元。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11正泰债”公司债券实施回售。回售实施完毕后,上市并交易的债券总额为人民币1,393,999,000元。

  8、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7月20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到期日:本次债券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5年。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3年。

  10、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3、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2012年的跟踪评级中,该评级公司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调升至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AA+。在2013年的跟踪评级中,该评级公司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维持AA+,本期债券信用评级维持AA+。在2014年的跟踪评级中,该评级公司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维持AA+,本期债券信用评级维持AA+。在2015年的跟踪评级中,该评级公司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维持AA+,本期债券信用评级维持AA+。在2016年的跟踪评级中,该评级公司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维持AA+,本期债券信用评级维持AA+。

  根据2011年7月20日、2014年6月6日、2014年7月17日公司披露的临2011‐025号《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临2014-023号《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正泰债”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以及临2014-031号《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正泰债”公司债券回售结果的公告》,本期债券兑付本息方案如下:

  本次兑付的本金为“11正泰债”债券回售后剩余发行总额人民币1,393,999,000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05%。每手“11正泰债”面值1,000元,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兑付利息为60.50元(含税),即每千元“11正泰债”兑付本息金额为1,060.50元(含税)。

  本期债券兑付本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7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正泰债”债券持有人。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相关本金及相关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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