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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局关于调查了解我国水产企业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有关情况的函_水产快讯(国内

   日期:2020-06-29     浏览:10    

  为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近期,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为帮助企业落实相关政策并进一步争取新的优惠扶持政策,我局组织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对涉及水产企业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请各有关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分析当前制约企业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一)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关税〔2008〕55号《关于增加农业部2008年度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08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财关税[2008]10号)中增加“其他鱼苗及其卵”免税计划4000万尾(粒)。

  (二)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函〔2003〕13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三)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函〔2008〕850号《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1〕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五)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进一步明确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我部已转发(农办经[2008]20号)并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布。

  (六)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财税字[1997]64号)。

  (七)进口饲料免税: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家禽、养殖水产品而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国税函[1999]162号)。

  (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发〔200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

  (二)渔用设备免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三)农业产品减税:从1994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的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粮食、粮食复制品、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业产品、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94)财税字第4号、[1995]52号)

  (四)农业生产用地免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

  (五)专用汽车征免税:对专用于农林牧渔业等专用汽车,由各省、区、市分别确定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六)农业用荒地免税: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渔生产的,免征契税。(1997年,国务院令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15条)

  (二)由商务部发布的商财字[2008]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出口收汇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四)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⑴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第8条为远洋捕捞。⑵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第2条为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五)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粤地税发〔2008〕208号《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一)由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8]144号《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将以下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其余水产品的退税率维持在5%不变。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退税: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外,其他出口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退税。(国税发[1999]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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