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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天骄越琪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0-07-02     浏览:7    

  2020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8楼1层8-3的北京天骄越琪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正在销售的6袋“乐安天天 原味切片面包 200克”生产日期20200429,保质期9天,售价5.50元/袋,已超过保质期。正在销售的3袋“乐安天天 全麦切片面包 200克” 生产日期20200429,保质期9天,售价5.50元/袋,已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上述产品购进自北京乐安天天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乐安天天 原味切片面包 200克”6袋,“乐安天天 全麦切片面包 200克”4袋。超过保质期后上述两种产品均无销售记录,故货值金额为55.00元,违法所得为0.00元、无库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进货记录;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等。

  我局于2020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生产经营行为:(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第十七条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九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乐安天天原味切片面包 200克”6袋;“乐安天天全麦切片面包 200克”3袋;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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