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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曾都支公司违法经理遭罚 违规套取手续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8 07:26:02    浏览次数:11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5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随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显示,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曾都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4月19日至11月18日,人保财险曾都支公司个人代理人黄某等10余人名下出单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5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随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显示,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曾都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4月19日至11月18日,人保财险曾都支公司个人代理人黄某等10余人名下出单车险业务80余台,涉及签单保费28万余元,人保财险曾都支公司在报批手续费率的基础上,为每单业务按照净保费的1%至25%增补手续费,共计2.45万元。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随州银保监分局认为,鉴于人保财险曾都支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整改,且相关违规行为未在行业内造成大的风险损失,人保财险随州市分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问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随州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曾都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随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显示,何诗华作为上述经营主责任人,指导支公司相关员工违规套取费用,变相突破商业车险报批费率水平,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随州银保监分局认为,鉴于当事人何诗华积极配合检查、调查工作,认错态度良好,同时人保财险随州市分公司已向我分局报送整改报告并对当事人何诗华进行了内部问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随州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何诗华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7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何诗华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何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曾都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人保财险曾都支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4月19日至11月18日,人保财险曾都支公司个人代理人黄某等10余人名下出单车险业务80余台,涉及签单保费28万余元,人保财险曾都支公司在报批手续费率的基础上,为每单业务按照净保费的1%至25%增补手续费,共计2.45万元。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报销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业务手续费支付表、调查笔录、车险条款和费率批复文件、内部问责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

  鉴于人保财险曾都支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整改,且相关违规行为未在行业内造成大的风险损失,人保财险随州市分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问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曾都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何诗华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何诗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4月19日至11月18日,人保财险曾都支公司个人代理人黄某等10余人名下出单车险业务80余台,涉及签单保费28万余元,人保财险曾都支公司在报批手续费率的基础上,为每单业务按照净保费的1%至25%增补手续费,共计2.45万元。

  从人保财险随州市曾都支公司提供的人保财险财务凭证和调查笔录等资料显示,当事人何诗华作为经营主责任人,指导支公司相关员工违规套取费用,变相突破商业车险报批费率水平,负有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报销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业务手续费支付表、调查笔录、车险条款和费率批复文件、内部问责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何诗华积极配合检查、调查工作,认错态度良好,同时人保财险随州市分公司已向我分局报送整改报告并对当事人何诗华进行了内部问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何诗华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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