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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牙”不得注册为商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9 17:40:11    浏览次数:43
导读

  北京市一中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蓝牙”已成为技术术语,不得注册为商标。  手机生产商爱立信公司等五家公司在几年前率先将BLUETOOTH(中文译称“蓝牙”)技术应用于无线通讯领域,并生产出了蓝牙手机。当爱立信公司将BLUETOOTH作为商标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提出申请

  北京市一中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蓝牙”已成为技术术语,不得注册为商标。

  手机生产商爱立信公司等五家公司在几年前率先将BLUETOOTH(中文译称“蓝牙”)技术应用于无线通讯领域,并生产出了蓝牙手机。当爱立信公司将BLUETOOTH作为商标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提出申请注册时,却遭到了驳回。爱立信公司不服,于2001年1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在此期间,爱立信公司将这个申请转让给了美国布鲁特斯SIG公司。今年1月,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维持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布鲁特斯SIG公司将商评委告至市一中法院,请求撤销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

  布鲁特斯认为,申请商标作为自创词源自公元十世纪丹麦国王HaraldBluetooth的姓,“BLUETOOTH”不具有任何含义。到目前为止,未在任何字典中找到该单词,“BLUETOOTH”由两英文单词直译为“蓝牙”,与无线通讯无任何联系,“BLUETOOTH”从2000年以来一直作为原告的商号(BluetoothSIG,Inc)使用,申请商标已在中国其他类别和多个国家注册并通过广泛使用获得了显著性,请求撤销复审决定,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商评委的代理人辩称,“BLUETOOTH”是一种无线通信技术术语,是无线数据于语音通讯的一种开放性全球规范。因此,“BLUETOOTH”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代表蓝牙技术、蓝牙规范、蓝牙标准等概念的名词术语,标志着所有应用蓝牙技术的商品都具有无线性、短距离、兼容性、互操作性以及支持语音和数据传输等技术特点。“BLUETOOTH”商标在指定商品如计算机通讯设备等上面,缺乏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别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不同产源的识别作用。因此,商评委请求法院维持驳回BLUETOOTH商标复审决定。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以某企业网站登载的内容作为作出复审决定的依据不妥,法院予以纠正。但“BLUETOOTH”中文译为“蓝牙”作为一种技术术语已经成为无线数据和语音通信的一种开放性全球规范,且已经成为一种无线通信的技术标准。据此,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了布鲁特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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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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