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1.受理阶段: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处理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民事赔偿争议的要求应当予以受理。
2.调解阶段: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地区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书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1.对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