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合议庭网络直播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因受疫情影响,本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提审被告人。2018年至今,被告人刘某某低价购进大量假冒名牌烟酒,通过其经营的位于东胜区奥林花园南侧底商某烟酒茶超市予以销售。
案发当日,办案民警在其车内查获大量“中华”烟、“贵州茅台”酒、“剑南春”酒、“五粮液”酒、“水井坊”酒等假冒注册商标的烟酒,非法经营数额达241667元,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合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未遂、坦白从轻情节,又考虑到本案关乎烟酒类食品领域侵权犯罪,合议庭快审快结,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服判,并当庭表示不上诉。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鄂市法检两院利用互联网技术,高效快捷办理案件效果突出,此次庭审过程画面清晰,网速流畅、程序规范,真正实现了检察院、法院、看守所的“无接触”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