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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第四批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2 16:34:24    浏览次数:22
导读

  4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疫情防控民事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反映了全省法院在审理商铺租赁、合同履约、企业复产、稳定就业等涉疫纠纷中,认真贯彻中央及省委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为加快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  茂名某文化公司春节期间在旅游区内美食节出租展位,与一

  4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疫情防控民事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反映了全省法院在审理商铺租赁、合同履约、企业复产、稳定就业等涉疫纠纷中,认真贯彻中央及省委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为加快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

  茂名某文化公司春节期间在旅游区内美食节出租展位,与一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收取了租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商户进场当天即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紧急撤场。因要求文化公司退还租金遭拒,24名商户提起诉讼。

  茂名茂南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造成双方均受到经济损失。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文化公司一次性偿还24名商户75%的租金,其余未起诉的11名商户也按该方案解决了纠纷。

  业主黎某2019年11月与某公寓管理公司签订《财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将名下物业委托公寓管理公司管理,期限为五年六个月。今年2月,公寓管理公司以疫情影响为由拒付租金,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单方解除合同无效。

  广州越秀法院审理认为,受疫情影响,公寓管理公司面临经营困难,但互让互谅继续履行合同,反有利于解决当前困难,保护共同利益。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继续履行合同,黎某减免一个月租金,撤回起诉。

  某旅游公司经营4A级国家旅游景区,因拖欠供应商某经营部货款21万余元,被法院判决偿还货款及违约金,旅游公司对涉案事实和违约金认定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旅游公司不应拖欠货款,但当前疫情对旅游业影响较大,有关经营困难也应酌情考虑。经法院多次协商,双方达成调解,经营部同意减免部分违约金,旅游公司延期至今年5月后分期支付其余欠款。

  吴某为个体养殖户,多次向某饲料门店赊购饲料,价值9.3万余元。今年初因逾期未付货款,被饲料店起诉。吴某以发生疫情无法销售为由,请求延期付款并减免利息。

  肇庆四会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拖欠货款虽发生在疫情之前,但受疫情影响,养殖户经营确实困难,目前正处恢复生产阶段,可考虑适当延期付款,并调整逾期付款利率,依法判决吴某延期一个月支付所欠货款,并减免部分利息。

  陶某是深圳某社工培训公司员工,春节回老家湖北武汉,因疫情防控交通管制滞留。其所在公司春节后复工,以未返岗属旷工为由停止支付陶某工资,解除与陶某的劳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到法院立案服务中心诉前调解。

  深圳罗湖法院审理认为,因疫情防控滞留不能正常到岗的,用人单位不应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前期工资按5天年休假正常发放,当前待岗阶段,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调解后,其他类似情况的3名员工也参照该方案化解了纠纷。

  佛山市某区政府因建设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依法收回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梁某等3人在该地块共同投资经营的3000多平方米商铺,因拆迁补偿标准发生纠纷。一审判决后,梁某等人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城市轨道交通是涉及民生的重大市政工程,疫情缓解后,应尽快解决纠纷恢复施工,被征地商户也可以尽快拿到补偿款避免损失。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征收补偿和解协议,梁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吁青)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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