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6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市西青区进门乐食品自选店(林文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6月20日,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天津市西青区进门乐食品自选店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处共有101瓶牛栏山陈酿白酒待售,其中包括93瓶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42%vol,265ml,生产批号20181218)、8瓶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42%vol,500ml,生产批号20181218)。上述白酒经“牛栏山”商标注册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所委托的打假人员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执法人员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予以扣押。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为天津市西青区进门乐食品自选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20111MA062R250R,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林文委,注册日期:2012年11月28日,经营范围:食品、日用百货、烟零售。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证编号:JY605,有效期至2021年2月1日。
经查明,上述101瓶侵权白酒是当事人在2019年1月一推销员上门推销时购入的,共购入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42%vol,265ml,生产批号20181218)5箱, 20瓶/箱,合计100瓶,每瓶零售价7元,违法经营额700元;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42%vol,500ml,生产批号20181218)2箱,12瓶/箱,合计24瓶,每瓶零售价12元,违法经营额288元,违法经营额合计988元。
上述两种规格的牛栏山陈酿白酒进价均为78元/箱,总进货价546元,没有进货票据。截至2019年6月20日,当事人销售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42%vol,265ml,生产批号20181218)7瓶;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42%vol,500ml,生产批号20181218)16瓶,总销售额241元,未建立销货台账。
1、2019年6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身份。
2、2019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的事实;
3、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打假人员授权委托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共5页,证明打假人员的资质和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的事实;
4、2019年6月20日当事人确认的,由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20日拍摄的当事人现场照片8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的事实。
执法人员已于2019年8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2019〕 12号),当事人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识不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建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侵权白酒101瓶。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西青开发区支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港公路龙府花园4号楼1—2单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