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参保单位需申请延期缴费的,请在3月10日前通过登陆东莞市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服务系统()的“疫情期间延缴申报与恢复缴费申报”功能界面办理。(尚未开通社保网上申报的企业则可以通过网申的登录界面在线申请开通)
1.养老保险待遇:疫情期间,正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待遇不受影响。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退休手续的,需待企业缴费后再行申请办理,待遇从符合退休条件的当月补发。养老保险申办一次性待遇的,需待企业完成缴费后补办。
2.失业保险待遇:正在按月领取失业金的,待遇不受影响。在疫情期间失业、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满足领取失业金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失业金。
3.工伤保险待遇: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允许在疫情期间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延长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
4.医疗保险待遇:疫情期间,参保人医疗保险(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可正常享受与结算;期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暂缓划拨,待补缴完成后再进行补划拨;在查询与打印参保记录时,延迟缴费的参保记录则需要在缴费之后才能予以查询和打印。
从2014年9月1日起,对单位中参保的个人,新办社会保障卡时增加个人领卡的途径,即允许个人自行到指定的发卡银行网点领取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功能有以下七个方面:身份认证、信息查询、社保缴费、待遇领取、费用结算、金融功能、扩展应用。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可向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工伤补偿待遇。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缴费年限未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即缴费累计不满十五年),可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将养老保险转移回户籍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申请延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