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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权被判赔偿2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4 04:15:32    浏览次数:18
导读

  知名品牌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优势。而部分商家为牟取利润,“搭便车”攀附知名品牌,对正品厂家带来严重影响。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表示,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阿道夫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洗护研发及销售的现代化大型民营企业,作为广州市

  知名品牌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优势。而部分商家为牟取利润,“搭便车”攀附知名品牌,对正品厂家带来严重影响。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表示,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阿道夫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洗护研发及销售的现代化大型民营企业,作为广州市白云区本土品牌,凭借着高品质产品,收获了良好的口碑。

  阿道夫公司经商标权人排他许可使用相关商标,该系列商标自2011年一直持续使用至今。先后获得中国美妆网、中国百货商业协会、美博会等颁发的各种荣誉,产品在国内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阿道夫公司经公证取证发现,魔某公司、靓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与阿道夫公司两项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其认为,两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商标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含维权所需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庭审中,双方当庭查验并开拆公证封存物,包括精油沐浴露、轻柔丝滑洗发乳液各一瓶,两瓶实物商品的正面中间、背面上部均显示有相关标识,背面最下方显示有“上海靓某公司品牌授权”“广东魔某公司生产”等字样。

  靓某公司、魔某公司认为,公证封存物及产品宣传页面上均有“世丽雅”标识,人物图像只是产品的背景色,字母组合是“世丽雅”的拼音,从商标的整体识别来看,具有显著识别部分的为中文“世丽雅”标识,不会与阿道夫公司的商标混淆,因此不构成对阿道夫公司商标的侵害。

  白云法院认为,阿道夫公司经授权享有相关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有权为维护其合法的商标权益提起诉讼。

  1.关于是否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魔某公司虽经授权使用“世丽雅SHILIYA”商标,但其并没有规范使用该注册商标,而是将其分拆,且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相关标识在正面突出使用,使用较小字体的“世丽雅”文字在相关标识下方,结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

  举证期限内,魔某公司、靓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使用的侵权标识具有合法来源或合法授权许可,故认定两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阿道夫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在举证期限内,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实阿道夫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两家公司因侵权而实际获利的情况,故法院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侵权形式、侵权期间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万元(含合理费用)。

  法院判决,魔某公司、靓某公司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产品,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含合理费用)。

  宣判后,魔某公司、靓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擅自改变商标标识的排列方式、组合元素等,均属于不忠实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魔某公司将经授权许可的注册商标以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造成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阿道夫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后果,结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等情况,可以认定两被告主观上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如今网络购物已成为常见的购物方式,提醒电商经营者对销售的商品,在审查商标权利时应尽合理注意义务,积极审查商标权利的来源,正确、诚信使用商标,做到诚实经营。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表示,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知名品牌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优势。而部分商家为牟取利润,“搭便车”攀附知名品牌,对正品厂家带来严重影响。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表示,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阿道夫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洗护研发及销售的现代化大型民营企业,作为广州市白云区本土品牌,凭借着高品质产品,收获了良好的口碑。

  阿道夫公司经商标权人排他许可使用相关商标,该系列商标自2011年一直持续使用至今。先后获得中国美妆网、中国百货商业协会、美博会等颁发的各种荣誉,产品在国内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阿道夫公司经公证取证发现,魔某公司、靓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与阿道夫公司两项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其认为,两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商标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含维权所需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庭审中,双方当庭查验并开拆公证封存物,包括精油沐浴露、轻柔丝滑洗发乳液各一瓶,两瓶实物商品的正面中间、背面上部均显示有相关标识,背面最下方显示有“上海靓某公司品牌授权”“广东魔某公司生产”等字样。

  白云法院认为,阿道夫公司经授权享有相关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有权为维护其合法的商标权益提起诉讼。

  1.关于是否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魔某公司虽经授权使用“世丽雅SHILIYA”商标,但其并没有规范使用该注册商标,而是将其分拆,且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相关标识在正面突出使用,使用较小字体的“世丽雅”文字在相关标识下方,结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举证期限内,魔某公司、靓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使用的侵权标识具有合法来源或合法授权许可,故认定两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阿道夫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在举证期限内,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实阿道夫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两家公司因侵权而实际获利的情况,故法院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侵权形式、侵权期间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万元(含合理费用)。

  法院判决,魔某公司、靓某公司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产品,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含合理费用)。

  宣判后,魔某公司、靓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擅自改变商标标识的排列方式、组合元素等,均属于不忠实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魔某公司将经授权许可的注册商标以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造成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阿道夫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后果,结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等情况,可以认定两被告主观上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如今网络购物已成为常见的购物方式,提醒电商经营者对销售的商品,在审查商标权利时应尽合理注意义务,积极审查商标权利的来源,正确、诚信使用商标,做到诚实经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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