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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番两次侵犯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这家公司再遭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6 02:56:15    浏览次数:17
导读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近日,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19年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件显示,北京宏丰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未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擅自销售标示“茅台”注册商标53度500毫升茅台酒被罚。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件信息显示,2019年7月中旬,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贵州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近日,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19年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件显示,北京宏丰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未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擅自销售标示“茅台”注册商标53度500毫升茅台酒被罚。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件信息显示,2019年7月中旬,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反映北京宏丰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北京宏丰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擅自销售标示“茅台”注册商标53度500毫升茅台酒,也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合法取得的证据材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显示,对于北京宏丰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次的侵权行为,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9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没收侵犯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3度500毫升茅台酒6瓶;罚款20万元。

  不仅如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显示,北京宏丰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2019年2年内曾经还有2次侵犯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19年2月27日,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该公司销售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货架摆放茅台白酒用于销售,其中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有10瓶标有“贵州茅台”白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标价1880元每瓶,货值金额18800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于2019年6月17日对该公司处罚如下:没收“贵州茅台”白酒10瓶;罚款180000元。

  北京宏丰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销售的53度贵州茅台酒10箱(共60瓶)不是包装注明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并且为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该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10箱贵州茅台酒来源。该公司2017年4月24日销售的贵州茅台酒每瓶售价1000元,销售额共计60000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于2018年4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罚款120000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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