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白云法院施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后,首宗当庭宣判的涉辖区内优质品牌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其判决结果对今后相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积极的导向意义!
2018年10月26日,阿道夫个护公司向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阿道夫生物公司恶意将“阿道夫”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同时生产销售与阿道夫个护公司极其近似的产品侵犯其企业名称权,侵犯了阿道夫个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019年8月21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认为阿道夫生物公司使用“阿道夫”作为企业字号,与阿道夫个护公司的经营范围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阿道夫个护公司存在关联,属于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故责令阿道夫生物公司一个月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2020年1月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
2020年1月17日,阿道夫生物公司向白云法院递交起诉状,诉请判令撤销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上述《责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将阿道夫个护公司列为第三人。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辖区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具有企业名称登记监督管理职权、履行企业名称登记监督管理职责,有权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本案中,阿道夫生物公司虽经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准使用企业名称,但该名称中的企业字号“阿道夫”与阿道夫个护公司在先获得商标使用许可权的第8457568号“阿道夫”注册商标相同。现商事登记信息显示的两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叠,属于同行业的竞争者。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阿道夫生物公司将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阿道夫”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使用与阿道夫个护公司相同的企业字号,根据商事登记信息显示,两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或企业与阿道夫个护公司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认为阿道夫生物公司的企业名称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企业名称”,并根据该规定第五条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阿道夫生物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结论正确、并无不当。
阿道夫生物公司关于撤销上述责令企业名称变更的通知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白云法院均不予支持。
本案当庭裁判后,审判长冯齐广接受采访时表示,在企业名称登记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避让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避免不当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侵权。
同时,建议企业应尽可能的保持企业字号和商标的统一性,在办理企业注册的同时同步办理商标注册,对于企业已经存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而商标还未注册的,要及时把企业字号通过商标注册申请保护,必要时可以考虑通过变更企业名称实现字号和商标的统一。
如今的市场竞争中,常有企业故意利用知名企业、知名商标的美誉度,在企业名称注册登记上“打擦边球”“傍名牌”,攀附知名企业声誉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白云法院审理的此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亦通过判决要求侵权企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维护诚信经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净化市场乱象、营造辖区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