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成功之后还有很多“被死亡”的风险,比如商标到期、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人或注册地址变更等。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也是其中之一。
除了由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还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商标无效(其主体不仅只限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相关人,可以是任何单位及个人)。被其他主体提出无效请求的情况非常被动,为了防止商标“被他人惦记”,申请人需要熟知商标可能被提出无效宣告的原因并进行有效防范。以下是商标圈整理的商标被提出无效的原因,常见程度从高到低: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