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亿偲通贸易有限公司、张丽珍、吴裕君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635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2020)粤01执1677号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1677号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款项1485524.00元(暂计);2. 交纳执行费172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