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条例》的出台对推进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居住安全、改善居住条件等意义深远。
根据《条例》,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商务、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职责督促其行业管理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违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照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对房屋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数据出具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条例》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包含房屋概况、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等内容,并由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注册师印章;涉及地基基础工程的,还应当由具备岩土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注册师印章。
为强化危险房屋治理,《条例》还明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C级、D级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后,应当立即指导、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巡查危险房屋治理、灭失等情况,建立危险房屋信息登记、注销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