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起,张某夫妇二人在未经某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店铺,对外以某品牌同款服装、“高端定制”的广告进行宣传,吸引客户浏览上述网店并下单定制上述假冒品牌的服装后,交由沈某(裁缝,另案处理)根据订单要求生产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张某夫妇通过物流公司将上述沈某所生产的假冒服装加价后发货至客户。2018年10月11日,张某夫妇被抓获,并在现场查获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服饰46件。经鉴定,2016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张某夫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1190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2万余元,现场查获的46件假冒品牌服装,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二人被抓获到案后,分别被当地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阶段均提出50%以上的交易数额系刷单的辩解,辩解通过快递发货的交易记录都是虚假的,只有发一家快递公司的交易记录是线万余元。
第一,庭前针对性补充材料,夯实证据基础。(1)对张某等二人提审阐述如实供述和虚假供述所分别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晓以利害关系,要求其客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收集张某所称的虚假交易记录的客户名单明细,并“注明”证据来源;(3)将张某提供的客户名单与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买家的证人进行比对,查证客户名单中是否有线)根据某快递公司收费高,而其余快递公司收费相对较低的不同情况,调取快递与线)从两名被告人与接受定制需求的裁缝的资金往来账目核实,结合每件服装的平均定制价格判断真实定制服装的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