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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男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并透支被判处刑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11 06:04:40    浏览次数:7
导读

  声称能帮助他人注册护士资格证,却在收集他人身份证、护士资格证、毕业证等资料后办理了交通、农业、工商等银行的7张信用卡并消费,男子因自己的“小聪明”触犯刑律被惩处。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并宣判,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

  声称能帮助他人注册护士资格证,却在收集他人身份证、护士资格证、毕业证等资料后办理了交通、农业、工商等银行的7张信用卡并消费,男子因自己的“小聪明”触犯刑律被惩处。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并宣判,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被告人王某在给赵某帮忙注册护士资格证过程中,收取了赵某的身份证、护士资格证、毕业证等资料。后王某萌生以赵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使用的念头,遂于同年11月25日以赵某的身份证信息办理了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并将卡内3600元取出使用。尝到“甜头”后,王某以注册护士资格证需要办理信用卡为由取得赵某信任,带上赵某分别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银行等办理了7张信用卡。其中三张信用卡被王某领取后激活透支使用,其余信用卡王某未领取激活。截止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共非法持有信用卡7张,其中赵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逾期还款金额为17818元。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被告人王某将逾期未还金额全部归还。案发后,被告人被洋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洋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7张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结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且经社区矫正机关考察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故可依法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且目前身患重病(经医院诊断为:慢性肾脏病、肾性高血压2级。),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犯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规定,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关键词: 信用卡有啥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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