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按照两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基金共济”的原则,两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中设置生育保险收支项目。
本市统筹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本市统筹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两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两险合并实施后首次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需分别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缴费比例为8.5%,其中单位部分为6.5%,在职职工个人部分为2%,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8.5%的比例代缴,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的缴费比例调整为3.5%,市属困难企业由市财政资助补缴,县区属困难企业由县区财政资助补缴。
缴费比例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生育费用为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用。
计生费用为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等所需的医疗费用。
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辅助生育项目;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按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生育医疗项目;因生育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医疗费用范围。
参保女职工及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完整医疗过程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费。符合规定的门诊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
此外,《实施细则》规定,生育津贴为参保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发放给个人。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但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记者了解到,“两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和补缴政策按《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68号)执行。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两险合并实施前进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按原政策执行。
两险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的,两险合并实施后继续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待遇。
两险合并实施后,自参保缴费三十日后,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得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重复报销。
▶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进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中断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以内(含3个月)足额补缴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中断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以上足额补缴的,30日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续保当月起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中断或欠缴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变更工作时,变更后的用人单位须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进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其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根据《实施细则》,参保女职工进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时,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南昌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由定点医疗机构将填写好的《南昌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通过网络报送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女职工就诊时须出示社会保障卡,实行刷卡就医。接诊时,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对参保女职工身份,将就诊信息实时上传至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参保女职工非本人原因造成未刷卡、因急诊在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后,持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南昌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等规定的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零星报销。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后,持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南昌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等规定的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零星报销。
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采取职工医保住院费用的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