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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商标法今日实施 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将迎来重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19 23:33:54    浏览次数:15
导读

  交汇点讯 随着商标注册周期缩短、注册费用降低,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本次修订共涉及六个条款,其中四条是对商

  交汇点讯 随着商标注册周期缩短、注册费用降低,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本次修订共涉及六个条款,其中四条是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为打击商标注册行为提供了直接、明确、可操作性的依据。该决定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将迎来重击。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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