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使用某商标生产销售产品,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但没有申请注册商标。几年后B公司注册该商标,要求A公司不得再使用。请问,这个商标A公司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2006年A公司开始使用某商标生产经营商品,并在峨眉山市有较高的知名度。忙着生产经营,却忘记了注册该商标,直到——
我们2006年就开始使用,你们这是利用我们的疏忽,恶意抢注。我们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你们的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A公司主张B公司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做出不予撤销B公司的注册商标的决定。
2020年,B公司一纸诉状将A公司诉至法院,诉求:A公司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100万元。
B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申请时间是2013年,而A公司从2006年即已开始使用案涉商标,在该商标被B公司注册前A公司已在乐山市及周边地区持续使用该商标长达七年,客户群体包括超市、银行、行政机关、游客等,且对该商品进行了展示推广,已为相关公众认可,具有一定影响。
因此,合议庭经过审理,综合A公司使用案涉商标的持续时间、地域、销量、公众知晓度等因素,认定A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案涉商标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五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这个案子了结了。从表面上A公司赢得了官司,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但是A公司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且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附加适当区别标志,这无疑限制了A公司下一步的发展。
所以,小编要提醒各位商家,一定要加大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近年来,国家也在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以及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新的商标法修正案也加大了侵权赔偿额度,由原来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法定最高赔偿额由原来的“三百万”提高到“五百万”。
作为商标权人更应提高维权意识,及早对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为它正名。毕竟自己苦心经营的商标品牌就像自己抚养的孩子一样,每天都在为它的成长付出心血,谁又想跟别人去争自家孩子的所有权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