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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规范知产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假冒注册商标可认定为恶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3 20:04:31    浏览次数:12
导读

  4月21日,北京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北京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审判情况。据介绍,2019年北京三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9769件,同比增长42.6%。  值得一提的是,为进一步规范知产领域案件赔偿标准,北京高院还专门下发指导意见,探索将惩罚性赔偿法律条文中的“恶意”“情节严重”适用要件进行细化。  发布会

  4月21日,北京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北京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审判情况。据介绍,2019年北京三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9769件,同比增长42.6%。

  值得一提的是,为进一步规范知产领域案件赔偿标准,北京高院还专门下发指导意见,探索将惩罚性赔偿法律条文中的“恶意”“情节严重”适用要件进行细化。

  发布会介绍,2019年,北京三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80165件,同比增长35.7%,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57124件,占比71.3%;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共23041件,占比28.7%;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9769件,同比增长42.6%,其中,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5803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3966件。

  为解决知识产权审判领域赔偿标准不统一问题,北京高院还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下称《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谢甄珂介绍,“举证难”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难的成因之一。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未能科学、灵活地为当事人分配举证责任,也导致了审判实践中较多适用法定赔偿的现象。

  针对这一问题,《指导意见》确立了原告对其主张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和具体赔偿数额负有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规定了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不予认可时,举证责任则转移至被告。

  《指导意见》还强调,法官应正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提高证据审核能力,妥善把握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南都记者关注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修改,已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例如,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将法定赔偿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但现行著作权法、专利法尚未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谢甄珂介绍,基于上述情况,《指导意见》保持一定前瞻性,并未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划出明确界限,为修法时相关条文的适用留有空间。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已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在法律适用上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具体的适用方法也是目前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广受关注的问题之一。”谢甄珂称,《指导意见》探索性地将惩罚性赔偿法律条文中的“恶意”“情节严重”两个适用要件进行细化,以期能够更加规范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既要让严重侵权者付出沉重的侵权代价,大力遏制恶意侵权,也要防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泛化。

  《指导意见》对此明确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攀附原告驰名商标声誉、抢注原告驰名商标等行为可认定具有“恶意”。对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情形规定为完全以侵权为业、被诉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获利数额巨大等。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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