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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5月1日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6 04:59:33    浏览次数:15
导读

  人民网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林露)今天,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

  人民网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林露)今天,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 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第六条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自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第七条 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

  (一)出质人名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第十条 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双方又未能达成有关延期协议的,质权人可以出具相关书面保证函,说明债权未能实现的相关情况,申请延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延期登记的,应当通知出质人。

  第十二条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工商标字〔2009〕182号)同日起不再执行。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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