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件号码。
(2)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应填写一份变更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和或代理人印章。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 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一)委托***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一份商标变更申请应缴纳变更规费500元。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变更规费和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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