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讯(记者 谢丽雯)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及运营!昨日,市交委通过官网发布了《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记者获悉,如果市民对此有意见和建议请于 3 月 23 日前通过三种方式反馈给市交委。
《实施细则》规定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申报管理,由用地权属单位或授权法人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用地属于共有的,住宅小区类由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行相关职责;社区村集体类由社区村委会 ( 或委托社区股份合作公司 ) 作为申报主体。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由联席会议确定申报主体。
据介绍,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需取得土地权属方同意。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事先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在社区村集体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经所在社区集体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
《实施细则》增加了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激励条款。比如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经规划批准,增加停车设施属于增加建设面积的,按规定计收地价;不属于增加建设面积的,不计收地价;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及运营。停车设施运营管理由申报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法人单位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须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联网平台,并作为申领政府财政补贴的条件。
此外,还明确了在经营权年限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收费按深圳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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