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淮南市田家庵药源大药房恒大绿洲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0〕第41号)。全文如下:
当事人:淮南市田家庵药源大药房恒大绿洲店、负责人:陈x、注册号:经营场所:淮南市山南新区恒大绿洲5栋101商铺、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非处方药零售,二类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的零售。
经查明,2020年1月22日当事人通过微信网络平台认识一个叫钱斌的发货人,手机号,(手机和微信均已无法联系上),发货地址是阜阳市太和县华源物流加油站,付款4500元购买了300袋(每袋20只)标注有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豫械注准型号:平面型挂耳,规格:17.5cm×9.5cm,生产批次:20191112,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2日,该批产品经商标持有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是冒用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飘安”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以每袋15元购进后,以同等价格每袋15元的价格共销售了25袋,(召回9袋)免费赠送给药店会员(固定在该药店消费的顾客)270袋,库存14袋(含召回的9袋)货值金额4500元,未获取利润,没有发票。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材料一份,购货款支付凭证、证明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二张,投诉人的投诉举报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声明函、鉴定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违法事实。
2020年3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高听字〔202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标注有“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269】《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书到工商银行淮南舜耕支行(账号:548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