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最近烦恼地发现乙企业的吉祥物使用的名称“SAB”与其拥有注册商标“AB”很类似,于是发函告知。但乙企业回复:“ABS”仅用于吉祥物名称,并没有用于乙企业服务类产品本身,且“SAB”与“AB”的写法排布上也不一样,并不构成侵权。”甲企业郁闷了,这明明很相似啊,怎么就不构成侵权了呢?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的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是对商品标志使用的保护。另外,在实践过程中,为进一步保护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的保护还延伸到企业字号、网络域名、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上。具体而言,《商标法》第57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几种主要情况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6)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下列行为也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也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关于上述案件中,甲企业的疑问,须提出的是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法律明确规定仅有商品标志、企业字号、网络域名、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而“SAB”商标的使用并不在上述范围,而且法律也未对吉祥物名称的使用作出限制,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乙企业仅将“SAB”作为吉祥物名称使用为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