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8年11月13日被核准受让上述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类别第14类,使用范围为玉石珠宝首饰等,在有效期内。被告于2017年8月成立,原称为“深圳市翠悦珠宝有限公司”,其成立后,以自己的商号“翠悦珠宝”为主要标识,在自己经营店铺的名牌、装修装饰、包装盒等进行使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变更名称为现名,并停止在店铺装潢、首饰吊牌、包装盒中使用“翠悦”字样。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责任。被告辩称“翠悦”是自己当时的商号,且与原告注册商标“
罗湖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本案侵权具体情形、原告受让商标价格、原告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况、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主动停止侵权等情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0元。宣判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对于使用他人中、外文字组合注册商标中的中文作为商标标识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注册商标中、外文字的比例、含义、显著性、使用地域以及注册商标知名度等综合考量,是否足以导致社会公众产生混淆,从而认定是否侵权。
一般而言,在中国域内,由于汉字为通用文字,故汉字相对于其他文字更易于记忆和识别,也更具有显著性,从而与相应的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对应的关系,因此,使用与他人中外文字组合型注册商标中的中文相同的汉字作为商标标识或者企业商号,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