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天眼查数据显示,4月7日,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声音商标“oh my god,买它买它!”,商标国际分类为35-广告销售,目前状态为等待审查。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01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标法》首次将声音商标纳入可注册范围,原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申请注册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开始曲”成为我国首个获准注册的声音商标。
第二,声音要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第一时间引发客户对商品或服务的联想,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条件反射;
除此之外,声音商标的申请原则和传统商标还有很大差异。它必须是已经为大众所熟知的,有特定指向性的声音。
作为声音商标的第一批申请者,腾讯公司于2014年5月4日就通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出将QQ消息提示音(六声短促且频率一致的“嘀嘀嘀嘀嘀嘀”)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驳回了腾讯公司的注册申请。认为该申请商标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该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申请注册的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但在此后的行政诉讼中,两级法院均认定该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在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能够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应当准予注册。从而使得该商标成为我国首个经司法程序确认准予注册的声音商标。
有律师表示:“李佳琦注册声音商标不是合法与否的问题,主要是看声音商标是否有显著性的问题。只要有显著性那就是可以注册的。至于判断显著性,是相关审批部门说了算。”
在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看来,李佳琦的“oh my god买它买它”声音商标申请存在障碍,一是“god”涉及宗教;二是“买它买它”为日常销售用语,不具有显著性。此外,“oh my god 买它买它”并不与知名商品有关。
邱宝昌所说的商标的显著性,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上时,标注该商标能够让消费者认知其应该或者实际指向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