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维林森WINSUN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36138号“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5196号“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95901号“温馨WINSUN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第10492820号“维林汉森WELIHAN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