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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九月第二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3 18:46:39    浏览次数:15
导读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1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20年九月第二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东莞市濂峰山泉水饮用有限公司生产“亚硝酸盐(以N0-2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岭南泉包装饮用水”  东莞市常平博轩书店销售的“FACE MASK”口罩,当事人未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1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20年九月第二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东莞市濂峰山泉水饮用有限公司生产“亚硝酸盐(以N0-2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岭南泉包装饮用水”

  东莞市常平博轩书店销售的“FACE MASK”口罩,当事人未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一、没收违法所得663元;二、没收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FACE MASK”口罩10盒;三、处以罚款491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戴亚莉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网络经营的行为,销售带有“COACH”“adidas”“GUCCI”“LV”“NIKE”标志的商品

  一、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大小包共19个、衣服149件、鞋26双;二、没收违法所得13233元;三、处以罚款1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7元;三、没收、销毁侵权的食用油40瓶;四、处以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没收、销毁侵权搪刀(镗刀)产品13个;三、处以罚款10000元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搪刀(镗刀)产品共15个(NBH2084搪刀(镗刀)10个、H·NBJ16搪刀(镗刀)5个);三、处以罚款36000元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搪刀(镗刀)产品共18个、NBH2084搪刀(镗刀)2个、大小不一的搪刀(镗刀)杆16个;三、处以罚款9000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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