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安机关侦查,林彬(化名)在马甲镇某工业区内,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组织生产假冒“Adidas”“reebok”“Nike”运动鞋并对外销售。随后,公安机关将林彬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移送至洛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林彬到案后主动认罪,看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承办检察官认真仔细查阅相关案卷后,几名证人的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他们在描述制造假鞋的过程中均提到了一个人名字--“林豪”(化名)。
证人梁伟(化名):“林豪是假鞋制造厂的管理人员,林彬不在厂里的时候,林豪较为积极地进行厂务管理。”
在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林豪是一个如其供述的工厂打杂人员?还是对犯罪起辅助作用的管理人员?林豪是否有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检察机关履行好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列明补充侦查方向,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相关证据。
经过补充侦查后发现,林豪曾先后两次在同一个生产假鞋的厂里进行管理。2016年,林豪的外甥杜成(化名)在该无名鞋厂生产假鞋,林豪受雇到其窝点帮忙。该鞋厂被查获时,林豪到工商局企图顶替杜成接受行政处罚,在顶包行为被识破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杜成浮出“水面”,经进一步侦查,最终杜成被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刑罚。2017年,在杜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林豪的侄子林彬继续利用该无名鞋厂的生产线制造假鞋,而林豪再次受雇佣到该窝点进行管理,负责招聘、管理安排日常事务等工作。
承办检察官认为,林豪在杜成被查获后,明知生产假鞋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再次在该窝点帮忙生产假鞋,主观恶性较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证人证言、人员辨认笔录等一系列证据可以形成林豪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完整证据链条,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对林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作出判决,对检察机关起诉事实予以认定,以被告人林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5万元;以被告人林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本案中,林豪受雇于他人在鞋厂里管理事务,原本是一种基本的谋生手段,但林豪在明知该工厂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积极从事管理工作,为他人的违法犯罪提供帮助,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