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麻城市工商局接到南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投诉,称麻城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在使用河北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YT无机活性墙体隔热保温材料”,该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银通科技”注册商标,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系武汉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2017年4月份以来,当事人河北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共向该建设公司销售“YT材料”160吨,获得销售货款35万元。当事人印刷在材料外包装袋上的商标除了使用“银通科技”字样,还含有“”“”等图形和文字,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但著作权与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YT材料”是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在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且当事人的主要股东曾在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工作,应知晓相关产品,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工商部门对侵权产品进行送检后发现侵权产品质量不合格(已另案处理)。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40万元。

